法规变革
欧盟:
在重罚大众汽车案例的推动之下,2002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关于机动车领域反纵向垄断的条例,为欧盟的汽车新车及零配件销售量身打造了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促进汽车行业良性竞争的法律框架。
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条例,首先在新车销售方面,条例强调以下几点原则:
1、 品牌厂商在挑选经销商时,要在选择性或专属性经销网络中二者中选其一,不能混用。
2、促进不同国家中同品牌经销商的竞争。不得禁止选择性网络中的经销商在欧盟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销售网点。
3、经销商没有必须同时提供销售和售后业务的义务,可以只做销售,可以将维修服务外包给属于授权维修网络的其他授权维修公司。
4、一家经销商同时可以销售多个品牌,但品牌厂家有权要求不同品牌的机动车要在同一个展厅的不同区域分别展示。
5、经销商可以在其合同授权销售区域销售有不同配置的同一款车,例如右舵驾驶的英国和爱尔兰的消费者可以在左舵驾驶的欧洲大陆经销商那里订购右舵驾驶车辆。
6、支持客户授权代理以及其他购车代理代表客户购车。
7、通过允许多品牌销售,强化经销商授权合同的保护(经销商授权合同最少为5年等),以及允许经销商将他们的业务出售给同品牌的其他经销商,以加强经销商在品牌厂家关系中的独立性。
在机动车维修及保养方面,条例强调以下几点原则:
1、在不违背欧盟竞争条例的前提下,允许品牌厂商制定标准来挑选授权维修商。
2、在品牌厂商设立挑选授权维修服务商标准后,所有满足该标准的服务运营商都可以加入该品牌厂商的维修服务网络。
3、提高授权维修服务商获得机动车制造商提供的零配件以外的竞争配件的能力
4、保护及提高独立非授权维修服务商的竞争能力,提高独立非授权维修服务商获得相关培训及所有维修工具的能力。
中国:
我国仍在沿用2005年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目前因为加剧了汽车厂家和经销商间的不平等地位,而且还与《反垄断法》冲突,因此饱受诟病。
正是该《办法》给予了进口车企自建销售渠道、授权经营等权利,让汽车厂商在产品销售和渠道上获得“垄断”地位,使得中国车主一直被动消费着高价车和价格不菲的售后保养服务。
而《办法》联合发布的三大政府部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恰恰是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所赋予的三大执法部门,这也就使得三大执法部门左右为难。
自《反垄断法》出台以来,要求修改甚至取消《办法》的呼声不断。8月1日,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被视为打破整车厂垄断的一个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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