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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预案:预测超3天重污染单双号限行

2015年03月31日 10: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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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硕

“预测空气重污染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将启动红色预警(一级),全市范围内依法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昨天,新修订的《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正式发布施行,新修订的预案在五大方面作了修订和完善。较2013年版的应急方案,新《预案》进一步降低了预警启动的门槛。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依照新《预案》,2014年能够达到启动红色预警等级的重污染过程大约有3次。而依据此前应急方案,2014年北京重污染红色预警的启动次数为零。

变化

预警分级门槛大大降低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具体来说: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1天(24小时),为蓝色预警(四级);持续2天(48小时)为黄色预警(三级);持续3天(72小时)为橙色预警(二级);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为红色预警(一级)。

在强制性应急措施中,到达红色预警时,全市范围内依法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延长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而在之前的2013年版本中,蓝色预警为预测未来一天出现重度污染,黄色预警为预测未来一天出现严重污染或预测持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橙色预警为预测未来持续3天交替出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红色预警为预测未来持续3天出现严重污染。

停限产企业将有千余家

新《预案》按照“加严措施、提高效果”的思路,对强制性应急措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首先加大了机动车限行措施力度,在保留原预案红色预警中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在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中增加了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的规定,同时修订当前执行的《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其次,新《预案》还扩大了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的范围,将空气重污染停、限产企业数量,由现行的141家重点企业,扩大到除保障城市(参配、图片、询价) 运行外的全市大气污染排放主要工业企业,停、限产企业将达千余家。

此外,新《预案》还严格了施工工地停工措施,扩大停工范围。如:当启动橙色预警时,在原预案“土石方”、“建筑拆除”工地停工的基础上,将停工范围扩大至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

橙色红色预警提前24小时发布

针对红色、橙色的高预警级别,新《预案》新增了“提前24小时向社会发布”的规定。

据介绍,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与解除由市应急委、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下达指令。其中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委主任批准,由市应急办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橙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提前组织发布。蓝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时组织发布。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市环保局表示,发生空气重污染时,本市将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各区县要制订应急分预案

新《预案》强化区县属地责任,要求各区县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应急分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健全属地应急体系,细化分解任务,组织有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建立各类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辖区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和停工工地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其次,各行业管理部门也要对本行业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提出应急措施,细化具体方案;此外,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也要负起督查检查责任。

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新《预案》要求,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并予以曝光。

此外,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也将对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开展督查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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