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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不入刑 “法外留情”让酒驾难禁

2011年05月16日 18:29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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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醉驾入刑关注度极高。一位读者向记者说:“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况,适当的重罚依然很有必要。对于醉驾,本人认同这个看法,必须要严罚严惩,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让司机上路一滴酒都不敢碰。”

上周,唱作人高晓松因醉驾肇事伤人被刑拘。大家都想这回可有了小小的一个“杀鸡儆猴”案例了吧。结果次日一则消息让人有些跌眼镜: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说,“醉驾入刑”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如果危害不大的“醉驾”不应入刑定罪。如此一来,大伙又摸不着头脑了——原来法律不外乎“人情”,“醉驾”并非人人“入刑”。难道高晓松这位公众人物有可能被“轻判”放行?但如此一来,此前全国各地查获的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又该如何处罚?轻了,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就是一个“空幌子”,司机胆子再度变大,“酒后驾车”现象很可能再度泛滥;重了,对酒后驾车必然形成震慑作用,让喜欢喝酒、被迫喝酒的司机朋友们自觉“戒酒”。

值得斟酌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更指出,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其实并不能算是犯罪。

如此模棱两可的“司法解释”,让醉驾入刑的“法律漏洞”露出水面——到底不撞伤人、不造成生命危害的醉驾行为,算不算刑事犯罪?能不能入刑?不得不说,从高晓松这次案例开始,为“醉驾入刑”拍掌叫好的人们又开始担忧——这里面会不会又有很多“人情”可以操作?

无论如何,现在应该尽快量化并明确醉驾入刑的判定标准。如果对“情节轻微”不好判定,那么执法机关应尽快收集醉驾案例作为指导,最高法也应颁布有指导性的案例,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有一个客观、准确、可操作的标准,以达到严惩醉驾的目的。毕竟,我们不希望再有更多无辜生命因为醉驾而消失。 (邓莉)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情节 刑法 案例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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