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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机动车将实行环保检验和标识制度

2011年06月01日 20: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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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济南6月1日电(秦霞)记者1日从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获悉,刚刚立法通过的《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山东将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和标志管理制度。届时,对没有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将受严惩。

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人士介绍,新政策实施后,车辆检验合格后为机动车贴上环保检验标志,环保检验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及免予检验的新购机动车,由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经检验不符合制造当时再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环境保护部门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 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处二百元罚款。

据悉,此省旨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淘汰老旧、污染严重的在用机动车,实现车辆增加、排放量减少的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具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通过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实现逐步的更新淘汰。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机动车 检验 标志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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