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肇庆讯 (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袁文瑛)昨日,高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肇庆市首例“醉酒驾驶”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该案被告人张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肇庆市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而张某也成为该市因醉驾获刑第一人。
法院审理查明,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形下驾驶桂DC625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尚某途经高要市南岸府前大街高要市一中门前路段处,与朱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尚某及自己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张某人体血液检材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40.4MG/百毫升,超过醉酒驾车酒精浓度80mg/百毫升的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审理后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