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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年票引争议 政府参事建议将其取消!

2011年06月15日 10:56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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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昨日曝光广州年票制涉嫌多收费重复收费,甚至涉嫌违反上位法的报道出街后(详见昨日A04、A05版),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昨日,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专门接受了新快报记者采访。他认为,广州年票制不仅存在违反上位法问题,其与2009年元月起实行的全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即“费改税”相关规定也有抵触。

广州年票引争议 政府参事建议将其取消!

年票属道路捆绑收费

谈及广州年票制时,王则楚一针见血地指出,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费改税”中,明确必须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在内的六种收费,同时取消城市二级还贷公路收费站。年票制作为“普通道路的捆绑式收费”,已经违反了上位法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相关规定也有抵触。

据了解,2008年12月28日,为配合燃油税改革,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08〕37号”的通知,其中规定: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王则楚认为,燃油税中已经包含了公路养路费和公路通行费,年票制费用的收取涉嫌重复收费。

市政道路应免费使用

针对有城市以“城市道路不属于公路范畴”为由,认为年票制收费道路属于城市道路,而非公路,以此拒绝取消年票制的说法,王则楚认为根本站不住脚。

“如果是这样,城市道路本身就应该面向城市内人群、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免费提供,即便它属于政府贷款投资建设。”根据王则楚的说法,记者查阅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发现确如王则楚所说,并无普通道路可以收费的字样。然而,目前实行年票制的内环路、新光快速等,恰恰就是普通道路。此外,《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七条,仅指出两种可以对普通道路收费的情况: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没有道路通行费。

应纳入的反而不纳入

“市民要求纳入年票制呼声最高的是佛山三水大桥和九江大桥,但却迟迟没有纳入,就知道年票制扩大化为何举步维艰。”王则楚介绍,与广州华南快速干线收费迟迟不肯降价,不肯纳入年票制一样,部分路桥收费站的“坚挺”,也是车主认为年票制不合理的原因之一。

据了解,佛山2003年开始实施年票制以来,三水大桥和九江大桥就一直没有纳入其范围,直到今天。近日有媒体曝光,三水大桥由于历史原因,收费期限竟然长达55年,而其当年投资早已收回成本,投资方和管理方分别都有数千万元盈利。至于九江大桥,则因为高速公路公司上市,以收费权作为资本吸引股东投资。正因为此,当地政府与投资方洽谈回购用于纳入年票免费通行时,被“狮子大开口”。

不仅上述两座桥梁,2008年10月1日广、佛两市实现年票互认,广佛相邻处也仍有四座收费站在收费。“该纳入(年票)的不纳入,这让已购买年票的车主,认为自己被重复收费。”王则楚说,这与国务院要求的“今后公路道路建设应遵循高速公路效率化、城市道路公平化的原则”相抵触。

三点建议

公布收费还贷情况还车主知情权

王则楚认为,目前实行的年票制,不能继续呈现“收费遥遥无期”的态势,年票收取部门应尽快公布收费截止期限、收费还贷情况等,还车主知情权。

建议一彻底取消年票制收费方式

“与国家多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都相悖的东西,为何可以试行十年之久?”王则楚认为,年票制收费增加了车主出行的生活成本,且收费“遥遥无期”,平添一种不幸福感。以捆绑式收取普通道路通行费的方式,应尽快予以取消。

建议二杜绝年票与车辆年审挂钩

王则楚透露,虽然广州目前机动车年审仍未开始检查年票购买凭证,但据他所知,省内多个地市已经采取了年审挂钩强制检查年票的做法,比如茂名、东莞,这种做法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年审只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和保险购买情况的规定,应予马上取消。

建议三年票何时是个头要告知

“每一条路的还贷,总该有个期限,还完了,年票的价格就应该相应下降,可十年来年票价格一直没变,还曾经因为加入了新的道路,有上涨的趋势。年票到底何时是个头,车主应有知情权。”王则楚认为,如果退一万步来讲,年票无法取消,那么车主和市民至少应有知晓年票收费去向的权利。“比如一条路,贷款多少建的,从何时开始收费,到目前收了多少,还了多少,什么时候可以还完,这些都应该公布。”

律师支招

存疑市民有权要求信息公开

昨日,记者采访了著名律师周玉忠。他介绍,对于广州年票试行办法心存疑惑的市民朋友,完全可以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要求政府公开年票有关信息,或要求撤销不合理不合法条文规定。

如果有市民认为年票制试行办法有不合理之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提出请求,撤销不合理条款。“广州年票制试行至今已十年,究竟收了多少钱?还有多少钱没有还?年票制究竟有没有个头?”周玉忠认为,对年票制存疑的车主,可以行使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动要求公开年票相关信息。

根据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单位有义务公开年票制相关信息。根据2000年颁布的《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内文全文没有找到任何法理性依据。市交投集团日前回复本报,所介绍的年票收费依据为《广东省公路条例》,但这项省级法规,实施时间为2009年1月1日,比年票试行起始时间晚了8年!“即便后者没有违反上位法,那么之前8年收取的年票费全无依据可言,有关部门应予以退还。”周玉忠说。

如果车主拒缴年票费用,最后被市政设施收费处等部门告到法院怎么办?周玉忠介绍,法院审理这类具体诉讼案件时,也要符合上位法适用原则,车主完全可以通过借用《收费公路条例》这类国家性行政法规,对驳年票试行办法这类地方政府性规章。

“同时,有关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对于机动车乱收费整治问题中提到的‘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也可以作为参照之一。”周玉忠称,如果是同级别法律法规之间的相抵触案件,法院无法决断时需要请立法机关进行释法,或请上级机关裁决。但面对广州年票试行办法这类明显与国家规范性文件、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章,案情可说是比较明了。(责任编辑:阳旻)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年票 票制 收费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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