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单位:因质量退换汽车不应收折旧

2011年12月09日 11:59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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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日,济南、青岛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意见书,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等7条意见。

济南、青岛、北京、天津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指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销售商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据了解,依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应具备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并未提及‘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的问题,显然,经营者违约在先,又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于法无据的。”济南市消委会有关人士表示,若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辆要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另外,22家消费维权单位提出的意见还包括:要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且不免除损耗件的“三包”责任,正常损耗除外;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应调整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考虑可行性及法规依据;要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并且依法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材料,同时应尽可能考虑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本文相关推荐汽车一年折旧怎么计算汽车折旧计算方法消费维权 图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消费维权进校园图消费维权进校园知识消费维权知识填空试题消费维权进校园内容消费维权示范岗(责任编辑:申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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