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阳春首例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在阳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获判犯危险驾驶罪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5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春城大地酒吧与朋友一起饮酒。当晚10时25分,李某驾驶粤Q2E940摩托车回家,途经府前路与陈某驾驶的粤QY7123小汽车发生碰撞。经民警用酒精检测仪作呼气测试,被告人李某酒精含量超标,遂抽取其血样进行检测。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样每100毫升含乙醇(酒精)111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在庭上亦供述,当晚其在酒吧约喝了三四瓶啤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