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校车案被告人将赔41万且刑期1年半

2012年02月19日 11:02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王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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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记者王存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近日对幼儿校车内窒息身亡案作出判决,三亚市某幼儿园工作人员王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41万元后获刑1年6个月。

2011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和司机赵某开着幼儿园的校车到被害人梁某家中接梁某到幼儿园上课。由于被告人王某疏忽大意,下车时未清点人数而将梁某遗忘在门窗紧闭的校车内,直至当天16时15分才发现梁某已因缺氧窒息死亡。

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在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家属代为赔偿了41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结合本案案情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责任编辑:surq] 标签:被告人 校车 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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