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2010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获2011年5月18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85,823,6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送红股4股,现金0.80元(含税)。同时以现有总股本2,685,823,63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
1、扣税后,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32元。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B股个人股东以及非居民企业均按照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可取得现金为每10股0.32元人民币,公司均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放。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按照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1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1港元=0.8367元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配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1年7月7日。
2、本次权益分配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1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1年7月7日,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7月11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1、截止2011年7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2、截止2011年7月11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1年7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A股于2011年7月7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现金红利,将于2011年7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次所送(转)B股于2011年7月11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1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凡在2011年7月11日办理“长安B”转托管的本公司B股股东,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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