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账号为100751988347,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10万台GW4D20柴油机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100931988242,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30万台EG发动机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101651988286,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20万台6MT变速器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101291988090,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40万套铝合金铸件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100751988201,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40万套车桥及制动器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101111988146,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40万套内外饰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101831988431,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40万套灯具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100571988396,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超募资金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建、水耀东及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泰君安出具的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六、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泰君安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70号文批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39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长城汽车”,证券代码“601633”;其中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24,424.3万股股票将于2011年9月28日起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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