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天价逃费案”引发人们对公路高收费的批评,交通部副部长翁孟勇“没有收费公路就没当下成就”的回应再次引起舆论质疑。但事情还没完:交通部综合司副司长蔡玉贺日前透露,交通部正在研究公路收费标准和体系,现行收费公路最高30年的收费年限可能会延长,同时收费标准将下降。他还说,国外很多公路的收费年限可达90年甚至100年。
中国老百姓一直盼望着公路早点姓“公”,收费公路早点变免费公路。没想到这个愿望实现之日不是越来越近,反而越来越远。全世界14万公里收费公路有10万公里在中国,但无论是实行收费政策还是延长收费年限,有关部门却总能在国际上寻找到“依据” ——翁副部长说有60多个国家实行收费公路政策;蔡副司长则称国外很多公路的收费年限很长。问题是,为什么我们偏要跟少数国家接轨,却不跟多数国家接轨呢?
按蔡副司长的意思,延长收费年限是为了降低收费标准。这个逻辑在理论上成立,但一遇到我国收费公路的现实则不能成立。我国收费公路的现实是:虽然最高收费年限为30年,但由于收费标准畸高,根本无需30年就可收回成本、偿清贷款;虽然国家规定已偿清贷款的公路必须终止收费,但地方政府往往又将之卖给企业变成经营性公路,并且一再倒卖,使其收费年限远超30年,甚至有一直收下去的意思。这些现实,从收费机构员工的高收入、高福利中得到了间接印证,从审计署的报告中得到了直接印证。根据审计署的报告,北京机场高速、山东济青高速等12个省市的35条经营性公路,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而京石高速在由还贷公路“变性”为经营性公路之后,总收费年限长达42年。
这些现实表明,我国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虚高、收费年限虚长,与投资成本严重不相称。换言之,并非因为收费年限较短才导致收费标准畸高,降低公路收费标准,不需要也不应该以延长收费年限为条件。
畸高的公路收费盘剥着民众利益,阻碍着经济发展,该对公路收费政策进行“清算”了,这种“清算”至少应包括两方面。
其一,公路收费标准据何而定。中国已步入汽车社会,公路收费是涉及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应实行听证。参照此规定,公路收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应通过听证解决。但从目前来看,公路的“消费者”对这些切身利益问题毫无发言权。这种现象必须改变。
其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何时终结。这种公路建设模式始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国家财力有限,贷款修路是不得已的选择。而现在国家财力充裕,很多地方政府也富得流油,政府本来有钱用于公路建设,却仍然贷款修路。这种现象同样殛须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