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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左延安:应制定汽车缺陷举证责任标准(6)

2011年03月03日 20:29
来源:人民网 作者:梁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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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左延安:应制定汽车缺陷举证责任标准(6)

人大代表左延安

关于出台汽车质量责任险实施方案的议案(五)

案由分析:

继第三者责任险后,国家颁布了交强险条例,作为首个国家明文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交强险承载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在交强险适用过程中却总是出现与法律初衷的偏差。根据交强险条款,两车相撞,无责的一方应在100元限额内赔偿肇事车辆的损失,本条规定使原本的事故无责方只需向一家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件变成两家保险公司都需处理,增加了案件处理的成本,更增加了事故无责方的负担,本来没有责任却又为需要负责的人理赔,对无责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实践中经常出现无责任方未带保险单保险公司不予定损的情况。因为保险公司需要确定无责任的车主是否投保交强险,以扣除无责赔偿。然而根据据以往的商业三者险,无责的一方只需出示行驶证,保险公司即可给予定损,但自从交强险出台,保险单也是必须提供的单据,使原本简单的流程复杂化。

●保监会及部分主要的保险公司为简化程序采取了措施,即“全责方”保险公司可先垫付100元无责赔偿,并认可彼此的定损标准。但车主投保的公司并非仅限采取措施的这几家,投保其他公司的无责车主仍免不了要为肇事者奔波索取无责赔款。

●100元的赔款,却要为此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如果事故车辆分别在不同的城市投保,那么定损索赔的成本是远远大于索赔数额的,而且车辆为此不能快速定损理赔,无责车主本对事故没有责任,却为了100元赔款奔波劳碌,对其来讲是不公平的。现在保监会主要保险公司全力推进“全责方”保险公司可先垫付100元无责赔偿,并认可彼此的定损标准。但此项措施要加大保险公司的工作成本。

建议:

●将交强险条款中两车相撞,无责的一方应在100元限额内赔偿肇事车辆的损失的条款删除。

●若保留100元无责赔偿条款,那么应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无需要求无责任方出示保险单,在核实无责方确已投保后,应当直接赔偿。

●若保留100元无责赔偿条款,那么应规定由全责方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全责方100元的无责赔款。

●无责方保险公司在记录无责方发生事故后不应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费。

[责任编辑:linyz] 标签:汽车质量 左延安 抵免法 购车 买车 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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