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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市315坎坷路 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2011年03月10日 13:52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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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据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孔祥舵律师介绍,目前国内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质量法》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汽车行业的维权之路更是艰辛,对于有同一性的普遍缺陷所进行的维权,2004年我国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但该规定存在执法主体不清晰,举证责任不明确、鉴定标准模糊、处罚力度较低等不足;对于随机出现的偶然缺陷所进行的维权,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三包制度,只能依靠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质量法》。汽车行业的安全标准不健全,还没有统一性的行业标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过高,举证责任、鉴定费用、法律意识的淡薄及行业知识的欠缺,大大增加了维权难度。

2004年10月,我国才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汽车企业质量责任意识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仍然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制度,无法启动和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类似的调查,因此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一起针对汽车企业的指令召回。

而且,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还很不完善,造成车企侵权违规成本极低,缺乏主动纠正自身质量缺陷的动力。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的、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召回或将面临上亿元费用,而违规不召回仅有最高三万元罚单的现实下,车企在我国的主动召回意愿可想而知。

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共召回汽车136万辆,仅占汽车保有量的1.78%,这远低于美国10%的召回水平。就总体而言,我国截至2009年底召回总量也不过是321万辆,占保有量的比例仅为4.21%,与美国一年的召回水平都相差甚远。相较美国,当车主车辆维修3次以上,将有权利提请换车或者退车;若发生质量问题而不召回,往往意味着巨额的罚单及对消费者高昂的赔偿,在巨大的违规成本面前,主动召回成为首选。

法律人士建议,尽快出台汽车国家“三包”规定,完善侵权责任法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保护广大汽车消费者权益,以迎接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汽车时代的来临。

[责任编辑:sunjc] 标签:1970年 车市 汽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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