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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未完善 租车代驾服务受制约(3)

2011年03月24日 10:51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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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部分地方制定了汽车租赁管理法规,其中“带驾”这一概念也未被纳入。如《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就指明:“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

北京市运管局在2010年11月发表的《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发展问题研究》中指出:“目前,国家没有关于汽车租赁的立法。本市汽车租赁管理法律依据是2002年颁布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但同样自2004年《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该《办法》中有关许可的条款和内容取消,很多内容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虽然有些地方法规对汽车租赁企业或多或少有些规定或要求,但此类规定是否与上位法冲突?或是像北京一样,在实践中已经被弱化?这些都值得政府和业界探讨。”管敏正律师说。

在交通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高职高专汽车类教材《汽车租赁》中,就解释带司机汽车租赁(被称为“Hire Car”、“Limo Service”)是一种常见的业务,“但在我国,带司机汽车租赁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

在联合国、欧盟和北美的行业划分标准中,都明确规定带司机汽车租赁属于运输行业。比如联合国2002年公布的《中央产品分类》(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简称CPC,是联合国统计署制定的产品分类国际标准,包含国内外贸易中所有可流通和储存的产品和服务。——记者注),就将带司机短期汽车租赁划入道路运输服务,其中带司机客车租赁与出租汽车一样,被视为非班线旅客运输。

但在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编号L73的租赁业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租赁,编号F51的道路运输业中也不包括带司机汽车租赁。

“带司机租赁成了一个没有行业归口的‘黑户’。”有业界人士谈到这个问题,带着苦笑说。

何时走出法规政策的困境

中国汽车租赁业何时才能走出法规政策的困境?

对此,我国部分地方已开始调整带司机汽车租赁的管理政策。2008年1月,深圳市交通局宣布接受汽车租赁企业开展包车客运经营的申请,但仍仅限于深圳市内的大客车包车业务。

据张一兵介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承担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研究”课题的人员在2011年3月的《中国道路运输》杂志上刊登题为《汽车租赁现状与立法对策》的文章,建议在汽车租赁行政法规或规章中写入“明确租赁车辆类型包括小客车、小货车、大客车,并且允许带司机或代雇驾驶员”。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汽车租赁 司机 租赁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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