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潜艇“猎杀潜航”
中国海军舰队从西太平洋演练归来,自卫队研判潜艇究竟在哪里?

“醉驾入刑”将近满月 已判案例无一缓刑(2)

2011年05月26日 08:30
来源:新京报 作者:邢世伟

字号:T|T
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释疑1 有前科会否影响量刑?

本案3名被告各有不同情节,法院如何量刑?

主审法官表示,3案的判决结果综合考量了3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石景山法院刑庭副庭长李婧介绍,3个案件中,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以及危害后果(比如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定罪要件,而当事人认罪态度、曾否因醉驾被处罚等情节也会影响量刑。尽管王某曾因敲诈勒索入狱,但危险驾驶罪是拘役刑,并不适用因累犯的重罚情节。

释疑2 公诉会否超刑拘期限?

因危险驾驶罪是拘役刑,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最长刑拘期限为7日,且不能报检察院批捕。那么7天是否够公安和检方完成预审和公诉?

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张李丽介绍,3案的预审和公诉均符合相关法规。由于危险驾驶罪需在7天内完成审查,公安和检察院的工作自然相对紧张。检察院为此安排了专门的办案组办理此案,同时,在3人刚被交警查获后,检察官就已提前介入。

酒精超标排除“情节轻微”

西城酒驾第一人获刑,超过80MG/100ml无需再主观评价

本报讯 (记者刘洋 通讯员吴新华)记者昨天获悉,西城醉酒驾驶第一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2个月、罚金1000。

被拦查时,该男子酒精含量120.7mg/100ml。西城检方认为,只要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就适用醉驾入刑,无需主观评判是否“情节显著轻微”。

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张治认为,刘某虽未对公共交通造成任何损失,但按照刑法八规定,具备醉驾的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对刘某依法提起公诉。

释疑1 情节轻微如何适用?

刘某并未拒法抗法,也未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西城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提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本身已是客观标准,无需再被主观评价,已将饮酒仅达50、60mg/100ml等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排除在外。”

释疑2 初犯能否网开一面?

如果醉驾人主观恶性并不大,首次醉驾便获刑是否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西城检方认为,现代社会人们具有同等的生命价值,饮酒人应避免以“自我”为事情的原点,应给予他人的生命健康以更大的尊重。对醉驾行为用危险驾驶罪来处罚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全国部分醉驾案梳理

●5月9日

北京房山法院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拘役4个月,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郭术东于5月2日零时许,驾车撞上前方一辆等候放行的小客车尾部,致使小客车又与前方货车相撞。酒精含量为153.2mg/100ml。

●5月5日

河南舞钢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决醉驾者侯某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此为全国首例醉驾案。5月1日,侯某被民警检查酒驾行为时查获,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23.7mg/100ml,几乎达到醉驾标准近3倍。同时,侯某持有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

●5月8日

浙江瑞安法院对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拘役3个月罚金2000。5月1日下午,胡某驾车撞伤一辆三轮摩托车,5人不同程度受轻微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

●5月11日

广东佛山高明区法院审理广东首例醉驾入罪案,醉驾摩托车司机何某被判两个月拘役,罚金1000元。5月2日晚8时许,何某酒后驾车与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酒精含量高达247.5mg/100ml。

●5月9日

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判决三起醉驾案。高某、刘某、戴某于5月2日晚分别被交警查获,酒精含量分别为230.89mg、93.04mg、151.13mg/100ml,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罚3000、拘役1个月罚2000、拘役2个月罚2000。

●5月10日

广西首例醉酒驾驶案在柳州公开审理,陈战辉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两月并罚款2000元。5月1日1时许,陈战辉酒后驾驶一辆微型客车被交警查获。抽血检测,酒精含量高达220mg/100ml。

●5月6日

云南判决首例醉驾案,驾校教练醉驾被判拘役3个月,罚金2000元。5月1日当晚9时许,昆明某驾校教练黄清红酒后驾驶教练车在自家小区门口与李某驾驶的中华轿车发生擦碰。经鉴定,酒精含量为255mg/100ml。

●5月17日

四川绵阳“醉驾第一人”王新亮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5月6日,王新亮无证酒后驾驶小客车行驶,被执勤交警拦下,经检测,酒精含量高达159mg/100ml。

●5月17日

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案在北京开庭审理,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元。5月9日22时50分,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饮酒后驾车与前车追尾,造成四车连撞,并致人轻伤。

- 前瞻

最高法指导案例应细化酒精含量

近日,针对醉驾案件的审理,最高法表示将出台指导性案例作为各地法院审理醉驾案件的参照。目前,全国各省高院正在报送发生在辖区内的第一例和第二例案件上报最高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告诉记者,从目前各地关于醉驾案件的审判实践看,最高法出台指导性案例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目前已经审判了的案件中,存在着不同地区在量刑上有较大出入的情况。

“比如相似的案件,有的地区判拘役两个月,有的地区却判4个月,如果相差1个月在量刑上那属于正常,但是两个月就已经有明显的量刑差别了。”韩玉胜认为,最高法制定的指导性案例应根据不同血液酒精含量,不同的其他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制定细化的量刑案例参照。

“这个参照应该越细越好,基层法院在判决时直接比对就可以了。”韩玉胜还表示,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社会情况不相同,最高法还可以要求各省高院在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案例,将指导性案例更加具体,方便基层法官的审判。

[责任编辑:daiqi] 标签:醉驾 酒后驾驶 公诉 检察院 量刑 犯罪 交通安全 监管 酒精含量 缓刑 
用手机登录 3g.ifeng.com 随时随地看新闻
  [查看跟帖]我要跟帖 0人参与  0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自动登录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同步到微博
     
  • 社会
  • 娱乐
  • 生活
  • 探索

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