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期限的弹性空间
审计署的言下之意是,既然是条已经可以清偿贷款的公路,为何不结束收费,反而将近半的收益权转让给上海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
对此,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财务处处长王剑当时回应称,审计署方面认为成渝高速重庆段的收入只能用于这条路本身,但“我们有不同意见,只要这个钱是用于重庆市其他公路建设,符合重庆的发展要求,并保证了还本付息,就是合理的”。
“重庆市的高速公路中,现在就成渝高速重庆段好一点,能挣一点钱,其他高速公路基本都是亏损,如果没有成渝高速重庆段的收益,重庆就没有钱来投建那么多高速公路。”重庆市交委一位工作人员6月15日称,要客观看待成渝高速公路的收费原因。
重庆市交委上述工作人员还称,如果没有这一操作,那么重庆市的交通建设可能将滞后10年,其“8小时主城”工程(当地的一个交通发展计划)将难以完成。
2004年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确实未对还贷性公路所收费用的使用作出规定。只是在第三章中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必须缴入国库,除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公路收费究竟首先用于偿还贷款还是有计划还贷,将余下资金用于其他公路建设,给地方政府留下空间。所以,即使有能力在短期内还清贷款,公路管理方仍会将收费期定为法规所规定的上限。
事实上,类似于成渝高速重庆段的做法比比皆是,即政府还贷公路还本付息完成之际变身经营性公路继续收费,而收费期重新核定。
京石高速还清贷款本息的时间是2026年。然而根据北京市审计局2005年出示的一份报告,京石高速早在2000年已还清本息,到2004年底已盈余近6亿元。在建成后二十多年中,京石高速的收费权、经营权在暗地里几度易手,导致京石高速性质和收费期限的改变。目前,该条高速经营权在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手中,重新计算后的经营期限已延续到2029年年底。
2008年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业内人士质疑,这是否意味着每次转手都能获得5年的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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