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骏捷FRV自燃频发 或面临强制召回(2)
此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关于“缺陷”的界定也在《汽车召回条例》中得以升级,按照《汽车召回条例的规定,“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而在《汽车召回条例》即将实施的预期下,一直备受质疑的华晨骏捷[综述 图片 论坛]FRV恐怕将成为召回的焦点。
近年来,有关华晨骏捷FRV自燃的消息此起彼伏,“2011年11月4日晚间,北京车主陈先生回家后,把自己的华晨中华骏捷FRV停在离家不远的路边,一个多小时后,接到管辖地派出所的电话称车自燃了,此时他的车辆尚在华晨承诺的质保期内;2010年1月17日,河北省刘先生和朋友从雄县驾车去霸州办事,回程途中发现汽车行驶缓慢,动力不足,感觉是在缺缸工作,把车停在朋友家门口约20分钟后,有人大呼汽车自燃,因火势太大,这辆华晨中华骏捷彻底烧毁;湖北的郑先生则表示,2011年1月2日,他开着华晨中华骏捷去办事,当时正下着大雪,车速很慢,忽然闻到车内有焦味,停车检查发现油箱处有火团冒出,等消防将火扑灭时,车已烧至报废......”在不足2年的时间内,仅媒体报道出的关于华晨骏捷FRV自燃的消息就多达6次。而华晨除却保持沉默,就是告知车主“自燃不是华晨的质量问题”。
对此,有汽车专家表示,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的自燃,百分之七八十是由于车内电器线束原因造成的,频繁自燃的华晨骏捷FRV或存在着设计缺陷。曹湛律师指出,汽车质保期内发生自燃事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首先认定属于厂家责任,当厂家举证证明非其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自燃时才可免责。从目前得到的信息,华晨尚未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按照《汽车召回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而华晨骏捷FRV频繁自燃的情况已足以引起监管层的重视,如果质监部门证实了关于其设计缺陷的猜测,那么华晨骏捷FRV就可能成为强制召回的对象”曹湛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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