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条例出台 部门监管责任细分化

2012年04月11日 10:1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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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下午,在外开会的杨文治接了个电话,用了很长时间。

他是山东无棣县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无棣是教育部的全国校车试点之一,去年9月份就启动了全县的校车工程。在电话里,同事告诉他,“条例公布了!”

杨文治的同事所说的“条例”,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当天上午,新华社全文公布了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与之同时,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就《条例》起草的一些热点话题回应了社会关切。

校车安全已经刻不容缓。

“我觉得条例比较全面、比较到位,征求意见时大家提的很多建议都已经纳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的李静波教授表示。

但他同时指出,在校车责任分担上,一定要更加明晰具体部门责任,现在文件还是“稍显笼统”。

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均表示,校车是政府的一个综合服务保障体系,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

板子打在谁身上?

在制定条例之初,很多人关注,由于校车安全牵涉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地方和中央都有涉及,如此复杂的一个工程,会不会形成“九龙治水”的监管格局?

“就怕没事的时候各管一头,真的出了事,谁都不管了,板子都不知道打在谁的身上。”有不便具名的专家表示。

而无论在征求意见稿,还是在此番公布的《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负全责。条例在第五条中明确提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然后,据本报记者获悉,具体到各个部门之间具体责任的划分,一直有争论,从起草阶段就存在。

据一位参与到条例起草的专家介绍,交通部门认定,校车应该属教育部门的管理范畴,“因为校车属于非营运车辆,并且原来交警部门对车辆管理并未涉及到校车,校车概念是近几年出现的”。

而现实情况是,教育部门是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仅能够管理学校、学生,根本没有管理校车的权限,没有所谓的执法权。

“关于责任分担,政府监管是肯定的,首先要落实到具体的核心职能部门,从排序上来看还是教育、公安、交通、安监,从责任的归属上,我个人认为公安、交通以及安监应该放在教育之前。”李静波表示。

针对这样的社会声音,在《条例》中又有修改。对照此前的草案,可以发现有一些变化。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在第六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

而在最新公布的《条例》中,除明确教育部门相关指导和监督职责外,还把具体的资质审核责任给了交通等相关部门,共同把关。

在刚公布的条例中,交通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

在地方的校车实践中,曾提前考虑到相关问题。无棣就采取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模式。

“校车是运行在学生上学的路上,管理权限不是教育部门全能管理的。如果没有政府总牵头,其他职能部门不会实打实地管这个事情。我们县要求政府主导,县政府出台文件,给各职能部门分派责任,具体要求怎么管理。”杨文治称。

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均表示,校车是政府的一个综合服务保障体系,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

“但一定要区分哪个责任归哪个部门,一定要非常清晰,而不是笼统的说。现在我觉得这个文件还是稍显笼统。”李静波表示。

为什么没有幼儿园?

与去年12月11日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最大的一个变化是校车覆盖范围的缩小。

此前的版本中,在其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提出校车包括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而在最新版的《条例》中,则明确规定,“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

这样其实把非义务阶段的学前教育儿童排除出去,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变化,国务院法制办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主要出于对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的考虑。

“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该负责人称。

然而,此前的多起发生的校车惨案都是学前教育阶段。例如,去年11月16日在甘肃省庆阳县发生重大校车安全事故,就导致19名幼儿不幸死亡。

“从全国统计数字,70%的校车都是接送幼儿园孩子,现在问题就是政府该不该帮助运送幼儿。”有相关人士表示。

山东省无棣县的校车试点,一直将幼儿园包括进去。

“我们这里抓校园安全是全面的,包括对幼儿园的安全排查,每次的检查都是包括幼儿园。”杨文治表示。

据他介绍,当地家长只要有乘车意向的,一律就纳入到当地的校车系统之中。为此,当地专门开通了一辆县城实验幼儿园校车。

但是他也坦承,由于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因此政府对幼儿园并没有补贴。在当地,相对于小学、初中学生政府出70元、家长出70元的模式,幼儿园的孩子要乘坐校车家长自己每月要拿140元。

参与到《条例》制定的李静波教授提醒记者注意《条例》附则中,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第六十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在他看来,《条例》首先强调了幼儿园是以就近入学,家长接送为主。

“因为学前教育阶段儿童的身心特点是不适合坐校车的,这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例》的制定要考虑到教育本身的特点,不能因为前面发生了很多幼儿园黑校车事故就要把校车覆盖幼儿园。”

李说,未覆盖幼儿园,不能从表面看问题,头疼医头、脚痛医脚。这次出台政策,还是比较理性的,起码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给予了一个回答。

对此,同样参与到条例起草的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也表示认同,在他看来,这样的规定体现了一种政策倾向:“就近入园,而非校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责任编辑:yuxc] 标签:条例 安全风险 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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