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表示刑法修正案中“醉驾入刑”的相关条款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认为只要达到醉驾标准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支撑张院长这一要求的法律依据是,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对醉驾来说,是否也存在“情节显著轻微”一说呢?笔者认为理由不充足。
众所周知,醉驾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产生不同的情节,如正当防卫中可能出现的防卫过当、犯罪行为中止、过失犯罪等,因此,在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可以根据情节不同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推定。但是,就醉驾而言,刑法并没有按照情节轻重来认定醉驾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是按照醉驾的性质认定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醉驾,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还有什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犯罪”一说呢?所谓的醉驾情节轻重,立足点是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如果产生了严重后果,除按醉驾治罪之外,还要追究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产生其他社会后果,就按醉驾治罪。总之一句,醉驾就得治罪。
必须提醒有关方面的是,如果在醉驾问题上对所谓的“情节显著轻微”者免予起诉,那么,留下的灵活性就会给执法者和违法者以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就会让违法者逍遥法外。更重要的是,如果对醉驾网开一面,就很难对驾车人形成足够的震慑力。那么,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何以保障?
我们看到的是,即便醉驾入罪以来,媒体广为宣传,但不少人仍然顶风作案,其中,音乐人高晓松就是一个。
我们说,“醉驾入刑”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抓多少人、判多少人的罪,而是要以此来约束驾车人不要醉酒驾驶。所谓乱世用重典,说的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