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玉杰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副司长连启华6月8日在“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通气会上透露,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以及阶梯电价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将在年内推出。记者采访了解到,调整成品油定价机制的讨论方案中有:当原油价格在130美元/桶以下的时候,政府有可能向三大公司下放定价权。(6月10日《第一财经日报》)
企业拥有自主定价权,是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在市场竞争充分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自主定价是油企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以我国目前的市场发育水平,笔者以为向三大油企下放成品油定价权的条件尚不成熟。这是因为,欧美等地之所以敢于放手让油企自己定价,不仅是因为市场竞争很充分,油企定价过高等于“自断财路”,而且也与欧美等地严格的价格监管不无关系,任何公司一旦被发现攫取暴利,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以美国为例,该国《公平交易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法律不仅对如何认定暴利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而且规定:凡非法谋取暴利者,如果参与者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并给予受害消费者3倍的赔偿;如果参与者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者三年以下监禁。这种“高压”,迫使很多美国商家不敢贸然涨价。反观我国,虽然我国《价格法》规定“生产经营成本”是商品定价的重要依据,但是价格监管部门对于政府定价之外的市场定价商品的价格监管却几乎形同虚设,以至于市场定价商品的价格商家想定多少就是多少。
更主要的是,现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虽然不时闹出“国际油价下跌、我国油价上涨”的笑话,虽然实施以来就饱受诟病,但是三大油企要想涨价必须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规定,至少是套在三大油企头上的一道“紧箍咒”,让其还不能为所欲为。然而,将成品油的定价权下放给三大油企,等于取下了这道“紧箍咒”,难保油企的涨价行为不成为脱缰的野马。有人可能会说下放定价权后,国家发改委对于三大油企绝不会放任不管,但请不要忘记,即便在目前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下,国家发改委对于三大油企的监管尚且力有不逮,一旦定价权下放,监管的效果如何自然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