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权:消费者要提高“责权”意识

2011年07月11日 11:40
来源:汽车商报 作者:潘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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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潘明军

快速发展的中国汽车市场,表面看来红红火火,但是繁荣背后的陷阱也难免存在。鉴定难、举证难、维权更难……被奉为上帝的消费者,在维权道路上困难重重。在汽车购买和使用环节中,消费者成为了真正的“弱势群体”。

近期,本报接到不少读者电话来咨询、反映汽车维权难的相关问题。对此,本报针对“汽车消费维权”话题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

购车合同要规范

记者:邱老师,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对于购车合同内容很少有关注,甚至在外地,一些汽车经销商连合同都没有,这是不是会留有隐患?

邱宝昌:是的。准车主一旦选中爱车后,务必和4S店或经销商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因为后期出了问题要想维权的话,你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维护,合同是一种主要的证据。普通消费者由于证据意识和其他方面的经验不足,容易导致很多证据在取得上难以保存。这样事后维权就说不清了。

记者: 我注意到,4S店购车合同格式都很固定,如果消费者想额外加些要求,往往被4S店拒绝。消费者是不是应该有这方面的权利?

邱宝昌:应该有这方面意识,也有这方面的权利。

首先看经销商或4S店里面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工商局推荐的示范文本,他可能是自己起草的格式条款,那这里面权利义务可能很难平衡。所以现在很多地方就是要求4S店用国家相关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像北京、上海等很多城市都有示范文本。有些4S店可能不用这种示范文本,他用自己的。你猛然一看差不多,可实际上里面有关键的字句改变了,意思就不一样了。所以消费者要坚持用示范文本,再把自己的一些想法,不明白的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以补充条款的形式加进来,作为合同的一个附件。

记者:我们有一位吉林省读者,在当地某日系合资品牌4S店定购了一辆车,交了定金5000元。可是在签订协议时,发现条款上有一条是“我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如果4S点违反合同,应该怎么办?像这种“霸王条款”合理吗?

邱宝昌:协议应该是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双方达成的共识,才能叫协议。很明显,4S店违反了消费者自愿购买的权利。针对这种合同,消费者有选择拒签的权利,可以将自己的诉求写进附件合同。

厂家销售要诚信

记者: 北京曾经有一家4S店把运输过程中磕坏的新车换个部件,不向消费者明示就卖给消费者。后来对簿公堂了,您怎么看这个事件?

邱宝昌:这个事情我知道,曾经还出现4S店将试驾车重新喷漆后当新车卖。后来在进行维修时发现里面有重新喷漆的痕迹,一查有维修过的记录。

像这种情况,我们就建议用户在购车的时候,要求4S店对这个车辆的品质要承诺是新车,没有事故、没有试驾,没有经过改装。否则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黑色的车好卖,其他颜色不好卖,他就重新喷漆去卖,最后会因为与合格证上的颜色不一样而上不了牌。

记者: 消费者反映,目前市场上4S店配件太贵了。但是如果不在4S店维修,以后出了问题,4S店往往以此为由推卸责任。不知道这是否合理?

邱宝昌:现在消费者的车辆出现了问题,零配件往往都用4S店的,如果你不用他的零配件,不在他的4S店维修,出了责任他免责。其实,维修可以选择在4S店维修,也可以选择在非4S店维修,我只要在正规的、有资质维修的店就可以。实际上这是对消费者公平权和选择权的限定。

记者:现在很多企业在销售的过程中会特别热情主动,而一旦车出了问题,相关责任方就会推诿、漠视消费者需求,您怎么看这种现象?

邱宝昌:企业应该诚信、勇敢地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合理的解决用户的诉求。据我了解,大的企业特别是品牌企业,都有和消费者沟通的联络专员解决这些事。有了问题企业不要怕、不要回避,从诚信出发来解决老百姓的诉求。所以企业的责任,不仅有法定的责任,比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的要求,还有更宽泛的社会责任,要承担起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我认为这个是非常重要的。

[责任编辑:liujm] 标签:汽车维权 车市 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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