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汽车“三包”政策应具“威慑”效果
金“玉”良言
在实际过程中,车辆出现各种质量问题,车厂通常的处理手法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酝酿7年,汽车三包政策却迟迟得不到实施,正因为法律条款上的缺失,消费者在买车、修车等环节一直无法得到应有的尊重。近期,《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再次令汽车“三包”政策的实施陷入激烈争辩中。已经9次修改的政策却因条款简单、不易操作、时机不成熟等理由,令实施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目前反对实施“三包”政策的主要观点认为,汽车技术复杂、制造成本高、价值链长、使用环境复杂以及管理涉及面广等方面,使得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尽管这些因素的确存在,但记者认为“三包”政策的实施与否更应该多考虑到消费者购车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并非站在车厂索赔的角度来进行考虑。汽车作为一种商品,消费者理所当然应享受到权益的保护。
在欧洲,对于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的特性,法律均将对消费者予以保护,销售者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而在美国,如果购买了有缺陷的汽车,并且处于质量担保期内,在合理的修理次数后,仍没能修好,车主便有资格要求换车、货币赔偿或其他方式补偿。只有中国的汽车消费者在买车、修车中充当着“冤大头”,消费权益一直被漠视。而重要原因正是因为“三包”政策未能出台。
即使现在中国车市环境仍对“三包”实施不是十分理想,但“三包”政策的出台更多体现出对消费者起码的尊重。目前车厂对汽车只给出质量担保期,对换货、退货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过程中,车辆出现各种质量问题,车厂通常的处理手法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遇到的是维权意识较强的消费者,特别善于炒闹得满城风雨的消费者,车厂就会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问题车辆”给予特殊对待。与消费者私下协商,签署处理意见,不同消费者给予不同的补偿方法。而法律条款的缺失,大多数消费者无法享受到车厂的“特殊待遇”,只能默默承受着多次维修无果、投诉无门后,精神、物质上的双重打击。
经过多次修改后的“三包”政策已经明确了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以及给予补偿的问题,尽管不尽详细,但总应该放到实践中进行检验吧?国家质检总局在出台“三包”政策时应该遵循“实践出真知”的普遍规律,而不是被各方意见乱了阵脚。
此外,“三包”政策出台的另外一个重要意义,将对汽车企业在产品出厂质量上起到监督、警示效果。国外的汽车召回机制令企业责任感倍增,正是因为企业如果不及时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的话,将面临非常严厉的经济惩罚。同样,“三包”政策的出台也将对车厂对出厂车辆的质量检测方面起到相同的“威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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