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进口车“双反”征税并非贸易反击战

2011年12月16日 10:11
来源:慧聪汽车配件网 作者: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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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4日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 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3年12月14日,为期2年。将向美国通用、福特克莱斯勒以及德国奔驰宝马等在美企业对华出口汽车实施“双反”征税。其中,反倾销税率为2.0%~21.5%不等,反补贴税率最高征收12.9%。

此次对美实施“双反”措施早有端倪。商务部曾于5月终极裁定美国汽车企业实际存在倾销与补贴状况,但未实施征税措施。5~10月,美国对华汽车出口环比增长33.5%,同比剧增1.3倍,同时平均单价持续下降,10月份进口汽车单价比5月份下降12.4%。此次实施征税,缘于美国汽车企业非但没有对早前存在的倾销与补贴加以更正,还有进一步加剧趋势,其造成的不正当竞争局面已经对我国汽车工业产生实质影响。

“双反”税率因各企业倾销和补贴程度不同而区别对待。美国通用汽车“双反”税率为8.9%和12.9%,克莱斯勒为8.8%和6.2%。对奔驰、宝马以及本田等在美公司仅征收反倾销税。由于美国通用对华出口汽车数量较少,仅占通用在我国本土产量的0.5%,受到影响相对较小;克莱斯勒今年对华出口增速超过50%,其出口增长势头将有可能受到遏制。“双反”也将使奔驰、宝马等德国在美企业对华出口成本增加,竞争优势减小。2011年以来,奔驰美国公司完成对我国出口大约0.9万辆M级越野车、0.78万辆R级轿车以及GL级越野车。美国宝马向我国出口的X3、X5和X6型SUV分别达到大约0.6万、1.5万和0.77万辆。

实施“双反”征税措施后,资本市场反应强烈,牵涉企业股价应声下挫。其中,通用汽车当日股价下跌2%,宝马、戴姆勒以及大众公司股价周三分别下跌5.10%、3.06%和4.53%,跌幅均高于大盘指数。

对美出口汽车实施双反征税时限为两年,考虑到生产线建设周期和成本,不会导致美国大排量汽车生产大规模向我国或其它地区转移。“双反”征税直接导致美对华汽车出口成本增加,削弱美国进口汽车的价格优势以及缩减市场份额。

我国输美轮胎和钢轮产品先后遭遇美国“双反”调查和高额征税。此次我国“双反”征税,并不能认为是一次贸易反击战。轻开贸易战端将使双方受损。对美大排量汽车实施“双反”征税,抵制了美国给予企业补贴和汽车产品在我国倾销造成的不良后果,更为重要的是,和明年将要实施的车船税一样,它还表达了我国政府对于汽车消费倡导环境友好和节能环保的政策取向和支持力度。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汽车 美国 出口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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