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潜艇“猎杀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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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定期验车时应向交管部门提交纳税证明

2011年02月24日 15:38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何雨欣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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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何雨欣、罗沙)根据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车主定期检验车辆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缴纳车船税证明。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定期检验是对车辆性能的检验,是否纳税与检验是否合格没有直接关系,建议对草案的规定再作研究。有些社会公众对此也提出了意见。

相关部门经研究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管理方面有监管措施,数据较全,规定由其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车船税做些协助工作,是可以的。

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zhangyh] 标签:定期检验 车主 公安机关 车主定期 验车 交管部门 提交 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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