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电动车将成新希望
德国将加大电动车补贴
12-4汽车重点事件提醒
现代建造河北沧州工厂
丰田涉嫌歧视性贷款
通用车型点火线圈故障
菱致性感美人图集
北京惊现豪车竞速
发表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