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修订草案,对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等方面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相应完善和补充,特别强化了治超管理措施。
修订草案针对治超难的问题,强化了相应管理措施。比如修订草案规定,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货物,不得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员超限运输。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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