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案由分析: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逐渐成为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向汽车生产厂家和车辆所有人提出产品质量民事诉讼赔偿的主要依据。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多会依据该鉴定报告做出判决。但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车辆鉴定报告证明力有限,并非司法鉴定或产品质量鉴定,是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案件依据的。具体表现在:
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一)司法机关;(二)仲裁机构;(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上述三条的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审判专门性问题或质量争议的民事案件时,可以以两种性质的鉴定结论作为依据。一是,法院委托或依其他诉讼参加人申请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二是,法院委托或质量争议当事人委托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做出的质量鉴定结论。除上述两种性质的鉴定外,法律没有对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判案依据做出规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作为法院判决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依据缺乏公正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上述两条的理解: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只是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该报告仅送达交通事故当事人,不会送达被鉴定车辆的生产厂家。对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有权提出异议的也只有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生产厂家并无此项权利。法院在审判时却往往依据该鉴定报告判决车辆生产厂家承担责任,这是有违司法公正的。如江苏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该法院不顾案件当事人对车辆鉴定报告提出的种种异议而完全依据交通事故鉴定报告判决车辆生产厂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给该厂家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名誉损失和重大的经济损失。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资质良莠不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依据对该条理解:交警部门委托的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应当是指具备车辆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但是往往交警部门委托的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范围较为混乱,现实中有委托旧机动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有自行鉴定的等等。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人员的资格良莠不齐,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真实无法得到保障。上述情况影响法院审判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妨碍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司法公正。如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即依据仅有旧机动车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要求车辆生产厂家承担责任,后经该厂家多次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法院才同意该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该案件在不考虑案件当事人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消耗的情况,单就重新申请鉴定便历时半年之久,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建议:
一、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仅作为交警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二、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除送达事故当事人外,涉及车辆产品质量的应当送达车辆生产厂家一份,同时应赋予其与事故当事人相同的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涉及如下情形的,应当送达车辆生产厂家,同时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一)明确表明机动车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表明机动车不合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
(三)表明驾驶者违规及机动车质量不合规共同导致事故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