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汽车召回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逐步推进汽车召回相关保险制度,主要建议如下:
(一) 完善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整车厂家与相关零部件厂家通过设立召回风险准备金或投保召回相关保险等措施防范召回风险。
(二) 保险监管等部门在保险行业内对召回相关保险的开发、销售提供政策支持与引导。
1、鼓励保险公司适时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召回相关保险产品。现阶段,保险公司应以零部件厂家为突破口,先行针对零部件厂家开发出较低风险的召回相关险种,然后逐步涉足与整车厂家产品召回相关的保险,产品成熟后也可推进到其他产品中去。
2、充分发挥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投保方案设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功能,利用其引导广大汽车零部件厂家、整车厂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3、作为市场上实力最为雄厚的财险公司、人保公司可以考虑积极介入汽车召回保险市场。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加强风险评估,精心设计条款和费率。开展业务前做好风险评估体系的调查准备工作,要对不同企业进行细分,并设计风险调查表,尽可能对企业生产情况作全面细致的了解,这既是保险人风险管理的需要,也是提高技术水平更好为客户服务的需要。
4、保险公司要明确产品范围,扩大宣传。推行汽车召回险,要将召回险和产品责任险区别开来,明确二者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上的不同。国内大多数企业刚刚开始接触召回,风险意识不足,对购买召回险的重要性认识有限。不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经纪公司,都需要与汽车厂家进行良好的沟通,并对召回险的重要性进行大力宣传。
5、我国保险公司应联合其他保险企业,组成共保联盟,积极寻求再保支持。汽车召回保险对于各家保险公司都属于一项新型业务,因此,可以在业务开办初期,通过联合其他保险企业,组成共保联盟的形式,分担经营风险,将汽车召回保险“蛋糕”做大。商业保险公司在进入一个特殊的风险领域时,应广泛寻求再保的支持,以确保稳健的经营。国外目前已经有了相关保险业务,因此国内保险公司应就汽车召回保险业务问题与再保合作伙伴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沟通,争取通过对再保合同责任范围的扩展或临分的安排,提高业务承保能力,合理控制业务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