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一)国家从2004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产业发展政策和鼓励措施,如《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年)、《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等。这些政策均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产品研发能力,努力掌握自主核心技术,积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产品。
为此,我国各大汽车“企业集团”纷纷响应国家号召,不断加强自主创新与自主开发能力建设;并且纷纷借助于集团投资合资企业乃至其他下属投资企业的发展成果及经营所得,在集团本部设立直属研发机构,举全集团之力投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自主品牌产品研发工作。
(二)在大力提倡企业自主创新、促使企业成为自主技术创新主体的大背景下,为贯彻和落实《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若干配套政策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0日发布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研究开发费扣除优惠的具体实施方法及细则,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及规定了“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三)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凡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除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均可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环节抵扣销项税。考虑到研发机构基本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减轻研发机构的整体税负,促进自主科技研究和技术进步,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和2009年联合下发第44号令《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和财税[2009]115号《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第44号令规定转制的科研院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财税[2009]115号规定,至2010年底前,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令及第45号规定范围的内外资研发机构)。
以上政策无疑在鼓励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起到了较好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二、原因
(一)“企业集团”未能充分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一方面,对于不少"企业集团"而言,其投资于"企业集团"直属研发机构的资金,部分或主要来源于下属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上缴或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按照中兴拔裼呕菡策,这些投资当然可以在"企业集团"研发机构所开发产品形成销售利润时予以抵扣甚至加计抵扣。然而由于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产品研发往往具有投资数额大、投资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研发投入期与研发项目市场化取得收益的时间间隔往往较长,致使现有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务优惠有可能超过甚至大大超过亏损所得可结转及弥补五年的年限扣除规定,从而直接影响"企业集团"实际享受加计扣除税务优惠的及时性和充分性。
另一方面,因为汽车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及其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有赖于大量长期基础研究所需固定资产投入,这些投入不仅数额大,回收期更长,而且投入期相对于研发项目市场化取得收入的时间也较长,因此大量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又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二)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对象范围不够。按照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和财税[2009]115号文规定,非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无法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然而,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当务之急之时,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应当注重从鞭策“领头羊”的阶段扩大到整体推进的阶段,如此方能从总体上促进创新型行业乃至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同时从鼓励“供给”而不是约束采购使用的角度,想方设法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各个环节所需成套设备、软件等的开发和制造,以满足汽车行业未来长远、可持续发展所需。
三、建议
为了切实鼓励和促进“企业集团”及企业内资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加大技术开发投入,通过技术创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实现汽车产业从合资主导模式转向自主主导模式的格局,真正实现中国汽车产业的自主、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当企业集团投入研发项目的资金属于将投资分红再投入时,建议给予企业集团该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下属企业已缴交所得税)返还的税务优惠,但不可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优惠。
(二)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建议将原仅对外资研发中心以及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政策延伸至省级认定的企业内资研发机构;同时,取消财税[2009]115号文关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税(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并扩大受惠至省级认定的企业内资研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