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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洪:对完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建议(2)

2011年03月07日 14:34
来源:凤凰网汽车 作者: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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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

针对当前以工资待遇为主因的劳资矛盾凸显的现状,以及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首先要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依据和原则。根据试行办法,企业和员工代表每年举行一次协商,但如何进行协商、协商的依据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建议首先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即以上年度CPI变化幅度、行业平均工资收入、地区最低工资指导线、企业经营业绩等数据,作为提升或降低工资水平的依据与标准。其次是明确劳资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的仲裁程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依据是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出现争议时才可以进行仲裁,这显然不适用于不在劳动合同范畴内的工资集体协商争议,这就需要对试行办法进行完善,即在工资集体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时明确由劳动部门依照上述各项标准进行协调解决。

(二)要着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工作。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必须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将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法律尽快提到立法日程,向企业赋予同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的义务,给予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决定机制中应有的法律地位,从而解决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的规范。设立必要的强制性条款,强化工资集体协商的刚性要求,如达到一定比例的职工提出协商要求、工会代表职工发出协商要约、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要求的,都应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方代表提供必要的经营和财务数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环境和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降低工资的,调整增减幅度应经过协商。同时,明确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政府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纳入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调整收入分配政策之中;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考核内容;将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与创建“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劳模等工作有机结合,作为入选的一票否决条件,主导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企业与工会就工资问题真正坐下来平等协商。

(四)劳动行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好落实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部门作为具体的组织实施部门,一要牵头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签订工作,二要加大对工资和薪酬制度的执法监督和管理力度,用法律手段进行监督,提高履约率。同时要借助人大、政协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工资制度落实到位。

(五)要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规模小,工会力量较弱,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应因地制宜、因企制宜,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相对于单个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而言,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调整劳动关系上具有层次更高、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优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的工资集体协议,是覆盖更多的企业和员工,增强主体双方协商力量,提高主体双方协商水平,依法维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有效形式。

(六)要加强宣传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让企业主和员工知道工资集体协商是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利益的措施,员工可根据业绩提升、物价增幅等因素要求提升工资,企业也可以根据经济不景气、业绩下滑等因素要求降低工资。这样才能转变观念,变“要我协商”为“我要协商”,提高他们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使工会干部及职工代表掌握更多的业务知识,提高协商能力;同时,也让更多的人支持和理解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相关专题:2011汽车两会

[责任编辑:buyh] 标签:协商 构建和谐 工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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