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升级还不够 需进一步观察

2012年11月01日 09:41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徐立凡 0人参与 0条评论

尽管新的汽车召回制度是顺势而出,但能否实现预期目标还是个未知数。新制度提供的新保障,是否会在现实利益考量中遭遇阻力,甚至化作无形,都需要进一步观察。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10月1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召回制度相比,新条例完善了召回的启动、实施和报告三个程序,同时加大了对拒不召回车企的惩罚力度,隐瞒缺陷、拒不召回者,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于畅销车型来说,这可能意味着千万元以上的惩处。

汽车召回制度趋于严厉,意味着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从部门规章“升级”成了法规,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这是产业发展的必然。现行召回制度出台的背景,是汽车业速度取胜的时代。谁推出车型多,扩张速度快,谁就可能占得市场先机。发展到今天,在汽车业因为市场容量、限购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下趋于饱和之后,拼速度已非易事,拼内功的价值越发凸显。市场的拐点也是相关政策升级的拐点。加大汽车召回的处罚力度,不仅配合了汽车产业已经到来的转型,而且强化了对中国汽车业今后发展的品质要求。

尽管新的汽车召回制度是顺势而出,但能否实现预期目标还是个未知数。新制度提供的新保障,是否会在现实利益考量中遭遇阻力,甚至化作无形,都需要进一步观察。

首先,从召回前期程序说,谁来负责汽车缺陷的技术认定,就可能是一个难点。尽管理论上说应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鉴定,但实际情况是,第三方鉴定机构仍然不足,而且难以剥离或阻断鉴定方与相关汽车厂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想见,在对于隐瞒缺陷、拒不召回者的处罚力度成几何级倍增之后,生产厂家寻求与鉴定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冲动将有增无减。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缺陷鉴定可能会形成一个巨大的寻租空间。

其次,从国产汽车业的发展角度讲,需要明确,在汽车召回中合资厂、外资厂应是平等待遇,不能借保护国产汽车业为名,有意无意地设置豁免地带。国产车一贯鲜有召回案例,对于汽车召回制度仍很陌生。一旦危机出现,很可能选择非市场化的救赎途径,对此应有准备。此前,在外资品牌的汽车召回事件中,国人已经倍感双重待遇所导致的不公正。这种不公正,不能在国产车上重演,否则,不是保护国产车,而是扼杀其成长空间。

再次,新汽车召回制度尽管趋于严厉,但就本质来说,还属于体制内裁决。即业内人负责鉴定是否存在缺陷,业内人启动召回程序,业内人决定处罚力度。在所有环节中,外部监督权并没有明显增加。从召回制度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来讲,设置外部介入和监督窗口,让其参与到召回进程中来,才能真正起到良币淘汰劣币的作用。

由此,汽车召回,仅仅从文本上实现制度升级还不够。相较于文本,优化监管环境,引入外部监督,是汽车召回的经不被念歪的根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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