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浮现出来的“假军牌合同”、弟弟自首称曾经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贿、“花了90万捞哥哥没办成”等这些线索,追查起来可能并不轻松,但要是想就此“糊弄过去”,显然无法满足网络时代的民意诉求,最终反而二次损伤司法公信力。
备受争议的“偷逃天价过路费”一案,显然已将有关司法当局推入舆论质疑的“漩涡”。为此,河南省高院和平顶山市中院16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该案中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虽然问责中两度出现的“等候处理”,让人难免产生些许遐想,但从主审法官到庭长,从副院长到院长,以至河南省高院都要向省委、省政法委写出检查报告,这样的司法问责不可谓不迅猛,力度在地方司法系统也是少见。看得出来,近年来高度强调回归“群众路线”的河南法院,在应对此次个案舆情危机上堪称“立竿见影”,再审结果未出之前就“利剑出鞘”,无非是期求能将司法权威损耗降至最低点,多挽回几分公信力。
司法要取信于民,一个基本条件是在实体上能够运送出合乎逻辑的正义结果,尤其在刑事审判中,定罪须建立在“没有任何怀疑”的基础上。本案恰恰是在结果上陷入了舆论非难的困境,抛开“高速公路收费猛于虎”之类的质疑,单从审判中的逻辑推理看,目前案情出现的重大变化当初是否已有征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否有完全的证据予以否认?法律的适用是否具有充分正当的逻辑?这些都是检验判决的关键因素。
作为操持生杀予夺大权的审判者,对有罪的判决特别是像本案这样的重罪判决,须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哪怕是百分之九十九都不行。现在的问题是,既然问责中断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主审法官究竟失职在什么地方?是能力所限还是有某种不便为外人道的主观原因?目前我们无法从问责的说明中看出端倪,而仅仅是审查不细、把关不严、领导不力这样的“外交辞令”。
更关键的是,既然原审是“囫囵吞枣”,那么再审又能在多大程度上还原正义?
已经浮现出来的“假军牌合同”、弟弟自首称曾经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贿、“花了90万捞哥哥没办成”等这些线索,追查起来可能并不轻松,但要是想就此“糊弄过去”,显然无法满足网络时代的民意诉求,最终反而二次损伤司法公信力。
司法要取信于民,还必须在程序上消除任何可能引发民意猜忌的瑕疵。每一次引发质疑的审判结果,似乎都能找到程序不严谨的纰漏。本案中审判长的助理审判员身份就引发诸多质疑。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长只能由审判员担任,虽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助理审判员可以担任审判长,但此案当初是否存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又是否经过了“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程序?在这些关键的问题上,有诚意的回应显然应当拿出更有说服力的证据。
所以说,司法系统内的问责是容易的,甚至显得有些过于急切;但要想重塑司法公信力,还要看河南方面是否有勇气、有决心、有智慧去排查背后的“主犯”和“内鬼”,并能否瞄准公众质疑的要害进行事实查证和公开释疑。 傅达林
我要跟帖 已有 0 条跟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