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向全省下发《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厅局级干部1~2人1辆
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30人不超过1辆确定。
厅局级干部公务用车编制按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6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
厅局级离退休干部(含待遇)用车编制按每5人不超过1辆确定。处级及以下离退休干部用车编制按每35人不超1辆确定。
党政机关应使用国产车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
越野车不作为领导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根据我省地理环境复杂,东部多为山区、半山区,冰冻期较长等特点,市(州)及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可以在编制内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越野车应用于下乡调研和处置突发事件。
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公务用车超8年可更新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更新后,旧车处置按照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严禁公车私用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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