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量减少公车长途行驶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纪检部门监督公车使用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公务用车。12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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