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政整治无号摩托车及残疾轮椅车

2011年07月06日 07:15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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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昨天,广州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正式明确:不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无号摩托车,扣留后不予发还;摩托车限行范围内加油站停止给摩托车、无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油。

《通告》共11条,主要内容是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

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穗府 〔 2011 〕 9 号

为加强对本市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核发,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注册登记并核发牌证。符合 《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 》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每人只能申领并注册登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车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为严格查处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 非法上道路行驶及扰乱交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各加油站停止给摩托车、无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油。各加油站或加油站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为上述车辆加油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三、对在本市非法生产、销售或擅自拼改装摩托车及残疾人 机动轮椅车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驾驶摩托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

(一)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 证”(即残疾人证、 行驶证、身份证)不全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号牌的;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并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六)车辆存在被盗抢嫌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扣留车辆的情形。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扣留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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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轮椅车 残疾人 机动 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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