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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最好固定交接证据

2013年03月14日 08:08 来源:广州日报 0人参与 0条评论

检测专业性太强 有时车商都会中招

文/记者王鹏、罗林

图/记者张宇杰

相比发达国家二手车交易量远高于新车销量,国内二手车市场仍属蓬勃发展时期。去年,佛山二手车交易量增速达到24.5%,但二手车与新车成交比例为1:1.7。在很多业内人士眼中,二手车市场要发展壮大,有一道坎必须迈过,就是要提高人们对二手车品质的信任度。而现实是,二手车检测评估专业性太强,消费者很难把握其检测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即使是专业的二手车商,其收购二手车时,也可能因为一些难以察觉的问题而中招。3月13日,佛山中院就开庭审理了一件二手车买卖纠纷案。

案例一:私改发动机号 车辆无法过户

2012年6月,原车主杨某将自己名下一辆自主品牌中级车,以8.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佛山一家大型连锁二手车经销商。当时,双方合同约定车辆手续齐全、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与车管所档案的号码相符,能在车管所合法过户。二手车商先支付了7.6万元车款,余下车款约定办理过户时一次性付清。但经销商为该车买家前往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这辆车存在更换发动机而没有到车管所备案的问题,办不了过户手续。

原来,尽管车上现有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出厂时发动机号码相同,但对比车辆的原档,现号码在总长、字体间距和字形方面和原号码拓印的记录都存在区别。相关证明材料显示,原来,相关车辆在2011年曾因事故更换过发动机中缸,并且未经车管所报备私刻了发动机号码。

过户不成,经销商取消了与第三方的交易,并与原车主协商退车。协商未果,上诉到法院。

关键:部分检测项目车商亦难分辨

一些大型二手车经销商反映,目前二手车交易的实际情况是,很多时候车商收购二手车都是先给钱再寻找买家过户,收购过程中经销商无法和车管所一样提取车辆原档查验。而没有原档中的发动机号拓印记录,经销商在查验发动机号码时,如果发动机号码的数字和字母本身并未改变,只是字体、间距和号码总长方面发生改变,经销商基本发觉不了问题。此案的原告也表示,鉴于目前的法律规定,经销商对于收购车辆只能是表面检验,更深度的检验必须依靠政府职能部门、依靠政府存档的档案资料,经销商无法替代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能。

案例二:里程表更改 车主修车才发现

具备专业检测评估条件的大型二手车经销商也会中招,普通消费者在二手车交易时就更难找出车辆是否存在问题,只能依赖经销商的诚信。而在经销商诚信程度和检测评估水平良莠不齐的情况下,问题就很容易出现。

2012年6月,三水区消委会接到陈先生的申诉电话,称其于2012年3月在三水区某汽车中介服务部花10.6万元购进一辆斯巴鲁森林人,其中投诉人用自家东南小车作价4万元置换,另补交现金6.6万元,其购买时显示车辆的行驶里程为113021公里。2012年5月28日,陈先生将车开到佛山4S店保养时,发现该车2012年2月4日在该店保养时实际行驶里程记录已是238104公里。投诉人认为三水区某汽车中介服务部在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取消交易,退货并赔款。

关键:无证据证明车商改里程

本案关键点为“中介是否篡改了汽车里程数,以欺诈方式向投诉方出售车辆”。

据消委会介绍,此事历时一个多月才调解成功,由于被诉方不承认自己调整过汽车的里程,投诉方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被诉方所为,双方一开始并未达成一致。同时,由于投诉方用作置换的小汽车已售卖给第三人,投诉方要求取消交易、取回置换的小车及返还6.6万元的诉求也无法达成。而被诉方愿意给予申诉方5000元的补偿,申诉方也表示不接受。为此,三水区消委会积极与各方联系,并联系到购买东南小车的第三人,由被诉方追回东南小车,最终双方才达成取消交易的协议。

提醒:

签订有效合同

固定交接证据

佛山市消委会提醒,买主在实施相关交易时,签订合同、固定证据是非常必要的,这将有助于购买方在纠纷发生时占据有利地位。

有效签订合同方面,合同中应明确该交易的重要内容,确定违反时的违约责任。在“二手车更改发动机号”一案中,法律界人士介绍,收购车辆一方最终留存了车主及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更改发动机号证明等相关证据,这些都利于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具体责任最终做出认定。并且,私改发动机号还涉嫌违法,如果诉讼渠道未能解决问题,诉讼终结后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二手车更改里程”案件中,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律师吴斌提醒,投诉方可与中介签订二手车置换协议,协议中写明交易标的物的状况,如行驶里程、有无交通事故及违章前科、发动机号码以及其是否完好无损或者是否被更换等,同时约定中介方弄虚作假、欺诈的违约责任,如取消交易、赔偿损失或违约金。

固定交接证据

固定交接证据是指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双方应当制作物品交接清单,由双方在实际交接时签名。如在本案中,投诉方与中介应当完成交接手续,明确交接标的物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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