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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消费者可退换货不是所有的汽车都能享受三包待遇

2013年03月15日 03:16 来源:杭州日报 0人参与 0条评论

【法规解读】文/郭兰英

日前,河北石家庄市工商局召开“汽车行业消保维权座谈会”,围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的有关问题,专门约谈了多家汽车经销商,倡议试行“汽车三包”规定。

自今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汽车“三包”后(该政策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业内外便掀起了一股关于汽车“三包”落地细则、执行力度、如何保障车主利益等等话题的激烈讨论。

距2013年10月1日越来越近了,汽车“三包”新规定有哪些亮点,是否还会有具体执行的细化方案?作为普通消费者如何读懂这个汽车“三包”的条条款款,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半年多的政策缓冲期内,消费者如何减少和避免可能引发的汽车消费纠纷?为此,本报从专业、深度的角度一一为您解读,广大消费者对此有疑问的,欢迎拨打我们的咨询热线,与我们一起探讨。

汽车“三包”10月1日生效

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内家用汽车用户将能享受到一系列新的“三包”服务。“三包”新规共九章48个条款,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义务以及“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汽车“三包”,对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作了区分,规定包修期限不低于三年或行驶里程六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行驶里程五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五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规定还明确指出,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一日计。

浙江闻一律师事务所的刘星律师提醒消费者,汽车“三包”真正生效要到10月1日。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不能按照三包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所以,建议消费者如果要想享受到三包规定的权益,一定要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后再去购买相应的车辆。

五种情形消费者可退换货

汽车的退货、换货,一直是汽车维权的难点。汽车“三包”规定在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汽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汽车“三包”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一、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情况的;

二、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此外,按照“汽车三包”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不是所有的汽车都能享受三包待遇

汽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但是,本报还需告诉广大消费者,不是所有的汽车都能享受三包待遇:

一、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的;

二、即使是在三包包修期和有效期以内,出现下面这些情况经营者也是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的:

1.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2.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3.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4.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6.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

7.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汽车“三包”落实需加强监管

汽车“三包”虽然明确责任,“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首先,汽车三包应该由厂家负责。众所周知,厂商之间本来就矛盾重重,各有各的利益,三包问题处理不好,会加剧厂商间的冲突,而消费者将是最大的受害者。经销商赔偿了消费者,给其退、换车之后,厂家不认账,就会给经销商造成巨大损失。在美国等国家,只要车辆出了问题,就是生产厂商的事,但在我国由于种种特殊原因,必然会出现实施不顺畅的情况,所以,有关部门应该继续研究三包办法在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加以改进。

第二,鉴定取证仍然是个难题。三包”虽然明确规定了包换、包退的条件为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零件的产品质量问题,但出现严重安全问题时,到底是因为关键零件的质量问题还是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这就需要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来鉴定。国家的汽车鉴定机构不多,且与汽车厂商或多或少都有些瓜葛,缺乏公信力,发生争议时,如何才能确保争议双方都认可鉴定结果?

第三,汽车“三包”中规定的惩罚过轻。行政部门最高罚款金额只有区区三万元,这与汽车企业每年数百亿元的销售额相比,绝对是九牛一毛。对比一下出台不久的汽车召回法规中规定的上亿元罚款,“汽车三包”在威慑力度上显然远远不及。

所以,这个今年最受关注的汽车“三包”政策,真正要落地,还须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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