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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新光:汽车三包政策还需再细化

2013年03月15日 15:44 来源:中国工业报社 作者:本报记者 芦丽琴 0人参与 0条评论

今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意味着多次难产的汽车三包政策终于落地了。

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汽车三包政策面临着哪些问题?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汽车业内资深人士贾新光

贾新光认为,汽车三包政策是否能实施好,首先要明细经销商和厂家责任,不然又免不了利益相关者相互扯皮。

现有汽车三包政策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

“经销商可以给退换,问题是他们如何与厂家分担责任与损失,目前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再比如,一辆车修两次,第一次修肯定是厂家的问题,因为经销商没动过,第二次修可能是经销商的问题,也可能是厂家问题,到底是谁的责任,很难界定。我跟他们开玩笑,大经销商最好自己建立鉴定机构,收货的时候都验证一下,把主要的东西都测一测。就我国的经销商而言,有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和三级经销商,同样作为销售者,谁来具体承担三包责任?”贾新光对本报记者表示。

其次,对汽车三包政策,大家最大的担心莫过于认证问题。

“如果是简单的修理还好,一旦碰上有争议的质量问题,或涉及到退还甚至赔偿的问题,就需要第三方机构来鉴定,但现在的政策并未对此细化。”贾新光说。

记者看到,汽车三包政策第三十二条指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中,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是,谁能保证不在路上出事?在路上出了事,谁来鉴定?所谓争议处理的技术人员也只是推荐,并没有强制。”贾新光说。

另外,汽车三包政策起止日期不清楚也是一大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曾表示,三包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问题是,在这之前买的车享不享受三包政策,比如,我在8月底买的车,到10月1日时,也还在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三包管不管?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说清楚的。”贾新光表示。

最后,贾新光介绍,在美国瑕疵汽车在一定次数的修理中没有修好,消费者就可以把车退回厂家,这些厂家可以进行修理,再拿到市场上去销售,但必须在车窗上贴有“Lemon”字样。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有类似的要求。

我国的汽车三包政策实施后,是不是也应该对退回厂家的瑕疵车辆特别标记?

对此,贾新光认为,国家政策出台后,相关政策主管部门应该有一个更细化、更具操作性的细则来引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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