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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问题车”维权 举证不再难

2013年05月17日 03:48 来源:沈阳日报 0人参与 0条评论

■汽车出问题,举证责任将由经营者负责

■网上购车7天内将有“后悔权”

买到事故车?赠品以次充好?网上购车与实物不符?这些购车的种种弊端,都让消费者感到无力应对。而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除了需要消费者自身提高警惕以外,还需要相关法律的制约。近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众多消费者关注问题都将有所规定,其中对汽车维权难、退货难等情况都有涉及。

汽车维权 将倾向消费者

在许多车主维权案例中,由于车主缺乏专业知识以及信息不对称等,举证难的问题往往成为车主维权中最难以逾越的一座山。针对这个问题,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将可以对汽车厂家的产品质量、4S店的服务质量有效加以约束。

同时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或买卖纠纷时,消费者往往因为维权费时、费力而只能忍气吞声放弃维权。在赔偿环节上,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草案更规定无论是何种纠纷,消费者索赔的金额最低500元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算),保障消费者权益,也能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网络购车 将享“后悔权”

此次草案还有一个备受关注的条款:“要求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网上商品提供必要的信息。同时赋予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同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进行保护。”

很多业内人士指出,汽车属于大件产品,网上购车的风险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而且从汽车的使用特性来看,汽车属于“可退货”商品类型,因此一旦网上购车出现问题,消费者也能有效地进行维权。而对于此次“网购汽车7天后悔权”这一规定,商家又有何看法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沈阳的各家汽车经销商。

辽宁顺大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谷鹏告诉记者:“此草案对提高消费者权益、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都有着长远的意义。”

而沈阳世纪大众长安铃木4S店市场部经理周铭慧则对此规定有不同看法:“汽车属于特殊商品,自销售之日起客户就开始使用,因此没有质量问题是不应该也不能够进行退换的,由于客户不喜欢、后悔等因素要求退换属于无理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失也不应该由商家承担。这有待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慎重和全面的考量后进行制定,即能保证客户的利益不受到伤害,同时能够更好的保护行业稳定发展”

沈阳兴路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何雪婷也表示相同观点,“汽车属特殊商品,若无重大质量问题,在车辆被客户提出店后,个人觉得不存在可退情况。”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走法律途径是他们维权最后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那么如何在购车之初避免出现买车麻烦呢?为此,我们特意就两个典型事例咨询了沈城4S店销售经理和市场经理。

实例解读

学会如何对“事故车”说“不”

赵先生去年3月份在一汽车4S店买车,在销售人员的热情推荐下,花12万元的优惠价买了一辆“性价比不错的”未上牌的试乘试驾车。三个月后因磕碰办理保险索赔,他从保险公司获悉这辆车发生过重大事故,上过牌买过保险,还曾有过理赔。在多次与4S店要求退换车无果的情况下,赵先生一纸诉状将4S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后判定,4S店在向原告销售涉案汽车时,未能如实告知该汽车已向他人销售过并被退回的实际情况,致使原告误认为该车为未经销售的新车,并以新车的价格购买。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业提醒:

沈阳世纪大众长安铃木4S店市场部经理周铭慧

消费者在购车前可以检查车辆的出厂日期并对车辆进行全面的环检,如是修复车辆一般在接口等部件均有痕迹,一般情况下,车辆生产日期低于180天的均为正常出厂及销售的商品车。随着消法日益健全,经销商对于有过刮碰的车辆可以进行低价处理,并向客户说明情由,在双方知情并情愿的情况下购车,经销商在车价上给予优惠补偿,客户一般是能够接受的。

辽宁顺大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谷鹏:

对于此案例,我们可以通过情节细节入手:第一,4S店内试乘试驾车未必都是上牌的,在购买试乘试驾车前,需先到车管所查询,保险公司和4S店本身并没有话语权。第二,如果事实表明此车的确上过牌照,且销售人员没有和客户说明此车的客观情况,这就需要双方进行和解以解决问题,如果和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赵先生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寻求司法帮助。

火眼金睛 杜绝赠品以次充好

今年3月份,刘先生在一4S店订购了一辆25万元左右的中高档车,销售员表示赠送包含一套价值5000元的正品防爆膜和方向盘锁、车载导航等精品在内的购车礼包。刘先生提车后没多久就发现防爆膜起泡,去其他4S店重装时才知道,销售人员“以次充好”,为其贴的不过是一套价值1000元左右的杂牌防爆膜。刘先生向4S店投诉,4S店以销售员已经离职无法确定交易情况为由,最后仅答应赔偿一套2000元左右的防爆膜。

专业提醒:

辽宁顺大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谷鹏:

首先说明汽车防爆膜起泡,大都是因为施工技术不当和贴膜后近期使用不当所造成。一般防爆膜也有质保期,在质保期以内,此类问题属于保修范围之内。销售人员“以次充好”固然行为不端,不过我们消费者在购买车辆的时候,不妨在订单上注明赠品的品名及技术规格,白纸黑字有凭为证。

沈阳世纪大众长安铃木4S店市场部经理周铭慧:

目前4S店对于销售的防爆膜均会有一定期限的质保,在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客户可以凭借购车时的发票等手续到4S店进行索赔。但至于价格问题,由于车辆销售是与精品赠送捆绑式销售的,随车赠送的物品属于赠品,不能和销售的精品相同对待。

本报记者 刘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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