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 消费者盼出台业内有担忧(2)

2011年10月31日 09:29
来源:慧聪汽车配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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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消费者、汽车厂商等16位听证代表一致欢迎或支持汽车三包,希望尽快出台。”10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举行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立法听证会,参与听证的代表对“汽车三包”是否应该马上推出表达了上述观点。

对于“意见征集”中关于汽车售出多久出现问题属于“包换、包退”的范围,消费者表示不认同。市民赵先生表示,以售出天数来规定权责范围不能直接反映出消费者的实际使用状况。意见征集中明确30天为界限时间太过仓促,对于汽车这种大件消费品来说,很可能不会那么快凸显。

车主辛先生还有这样的担心。辛先生说,有很多质量问题必须是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察觉的,你把车放在车库一年恐怕也发现不了质量问题,因此规定30天太不科学,可以借鉴厂家的保修期,用时间与行驶里程两套标准来界定。

对于意见征集中的若干疑问,有关部门表示将根据收集到的信息继续研究改进,无论怎样,“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直到完善必将成为成熟汽车市场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暂行中寻找不足并加以改进或是“汽车三包”政策真正的出路。本报记者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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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退换货条款

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

第二十四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都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十五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第二十六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第二十七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条件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汽车 消费者 问题 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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