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对华“轮胎反补贴案”:利空还是利好

2012年01月17日 08:43
来源:慧聪汽车配件网 作者:刘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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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9日,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非公路用轮胎司法诉讼案作出判决,裁定美商务部不能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进行反补贴调查。此一判决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美国政府立场的嬗变

美国联邦法院通过两个著名的判例“乔治城钢铁案”和“钾碱案”,确定了美国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的基调。1984年,美国针对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的无缝钢管发起反补贴调查。美国商务部终裁认为,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市场,资源的配置并不根据市场原则,而是不同程度地根据中央计划来实现,因而资源的错误配置是由于计划而非补贴,其政府不是在干预市场,而是替代了市场,因此补贴在“市场经济国家”之外没有任何意义,补贴的概念不应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最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美国商务部的裁定。在同期的美国对前苏联和前民主德国的输美钾碱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案中,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也是以同样的理由作出判决。

美国对华进行反补贴调查始于1991年的“电风扇案”。美国两家金属产品公司要求对中国江苏无锡电扇厂输美电扇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审理后,美国商务部最终裁定对我国输美电扇征收反倾销税。但在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商务部一方面遵循“乔治城钢铁案”判例确定的原则,即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另一方面却创新性地对中国的电扇行业进行“市场导向产业”认定,虽然最终得出了否定性结论,但在此案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思路已然出新。

“铜版纸案”被媒体称为美国对华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第一案。2006年11月20日,应美国新页公司申请,美国商务部正式决定对来自中国、印尼和韩国的铜版纸发起反补贴调查。2007年5月30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铜版纸征收99.65%的反补贴税。这是美国首次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适用反补贴法,改变了20多年来美国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政策。虽然此案最终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无损害的终裁而宣告中国胜利,但该案成为美国对华启动反补贴调查的急先锋,直接导致了两年后美国商务部重启对华铜版纸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另外,美国众议院也于2005年7月27日以255:168票通过了《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其主要内容为准许对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体的进口产品适用美国反补贴法。尽管这一法案还未在参议院获通过,也许只是美国国会两党之争的一个政治“假货”,但可以肯定的是,数年来美国不依不饶在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上做文章,对华采取反补贴措施也只是个时间问题而已。

“非市场经济地位”之痛

在WTO语境下,“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不是一个法律命题,GATT也未对此概念作出任何表述,而是各缔约方在缔约实践中形成的。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允许WTO成员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最多持续至中国入世后15年。也就是说,在2016年之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将自动失效,而在该期限届满之前,是否撤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则依赖于各国的态度。于美国而言,美国商务部表示它可以随时决定是否撤销一个WTO成员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而且这种决定无需接受审查。

自1980年美国针对中国的薄荷醇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至今,美国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制度,向中国输美产品征收极高的反倾销税。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补贴 美国 非市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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