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产”十年 汽车“三包”初现曙光

2012年11月19日 14:2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雷敏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汽车三包制度在经历十年的阵痛之后,至今仍在难产中。

十年十易其稿

每年3·15前夕,总会出现某些汽车品牌被“牛拉车”或“马拉车”游街的情形,这种极端的维权方式从侧面反映出一个尴尬的现状:中国的汽车消费者缺乏强有力的权益保护规章制度。而与之最密切相关的汽车“三包”法规政策,一直“只听雷声不见雨点”,直到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当年10月26日举行了立法听证会,消费者才总算是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事实上,2002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正式给各地消协下发通知,要求就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到去年立法听证的2011年,实际上是十个年头。2012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相当于是三包相关政策的第十稿。十年之间十易其稿,反映出政策背后多方利益的博弈之激烈。

三方权责需厘清

与去年9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之前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万公里”,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则改为:“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种种迹象表明,众所期待的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在望,但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相关人士有着不同的观点。如针对最新的三包意见稿,有人认为新规定将三包的第一责任放在了销售商身上,实质是将本该由厂家负的责任转嫁给了经销商,经销商、修理商和生产商的责任界定问题比较模糊。

[未来趋势]

十八大后或正式实施

日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确定将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这项涉及车辆召回、关乎全国千千万万车主权益的部门规章终于上升为行政法规。此次《召回条例》的出台,被许多专家认为是多年难产的“汽车三包”出台的政策前奏。日前,质检总局相关人士透露,汽车“三包”政策很快就会出台,预计会在十八大后正式实施。

[事件簿]

2002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给各地消协下发通知,要求就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9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听证会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2012年1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争论较多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责任编辑:liang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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