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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处理交通违法不准以罚款替记分

2012年12月11日 10:28 来源:东方早报 0人参与 0条评论

“处理违章只罚款不扣分”,安徽合肥交警一项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刚出台,就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昨日明确,不准以罚款代替记分,或违规变通执法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合肥交警的说法是,公安部第123号令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新规加大了对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记分分值,此次“处理违章只罚款不扣分”的行动是为做好新、旧规定的衔接。

对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昨日回应,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对已经查实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及种类依法处罚,不准以罚款代替记分,或违规变通执法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事实上,一些地方出台的只罚款不扣分规定,涉嫌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这就意味着,对于道路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罚款的同时还要进行记分,两者缺一不可。

多好的人性化执法也不能置法律于不顾,而处理违章只罚款不扣分明显有违法律规定,也会带来不良后果。记分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必要措施,具有不可替代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作用尤为突出。没有记分的罚款,除了有损法律尊严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样的所谓人性执法,最终坑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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