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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远:公路高收费已成多种社会丑恶之源 亟需解决

2011年01月31日 10:52
来源:中国经济网汽车 作者: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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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禹州农民时建锋套用假军牌营运8个月,免费通过高速公路2361次,被法院认定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并判处其无期徒刑。一个43岁尚未娶上媳妇的老实农民,居然折腾出如此惊天大案,引起媒体强烈关注,闻之者无不被其“雷倒”。

即使按照后来平顶山中院的解释,剔除其中超载罚款278万余元,正常收取过路费只有90多万元,仍然是一个让人目瞪口呆的数字。西方谚语云:“上帝要其灭亡,必先让它疯狂”,正是这疯狂的收费案,将“公路高收费”再次推向了舆论的审判席。

然而,“拔出萝卜带出泥”,随着调查的深入,更曝露出一系列司法公正和行政腐败问题。与此二者相比,“公路高收费”对社会的伤害则是“小巫见大巫”,“公路高收费”又大有淡出舆论之势。

时建锋案件再次表明,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高速公路收费,不仅仅损害了过往车主的利益,已经成为高物价的推手,公众利益的盘剥者、行贿受贿的诱因,甚至导致司法不公,其恶劣影响触及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到了不严肃处理不行的地步,必须接受舆论审判,绝不能让它再次轻松逃掉。

这些年来,高速公路长期、重复、高额收费问题,一直是诟病的对象,但却始终得不到认真解决。舆论关注一阵,“有关部门”出面做一些似是而非的解释,将人们的气愤化解,一些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也都无疾而终。像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投资不到12亿元,到2005年已收入32亿,高于投资近3倍。虽被审计署报告点名、发改委明令禁止,也仅仅是将双程收费改为单程,并表示要继续收费到2027年。

京石高速杜家坎收费站为出京门户,因收费造成常年拥堵,被市民称之为“杜大爷”、“堵车坎”。十年间,北京市有十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十数次提议取消该收费站,但始终是“泰山石敢当”,公众无奈它何。据北京市审计局审计,京石高速于1987年动工修建,总造价10.15亿元。截止2004年底,已收取通行费及转让现金共计19.37亿元,偿还借贷款本息及养路费支出和投资分成后,尚盈余5.85亿元。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有关方面却声称收费要收到2026年。

现在中国高速公路里程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而且每年还在以相当于其他国家总里程的速度增长。诚如交通部副部长翁孟勇所称,“没有收费公路,就没有中国交通的现状”。但同时我们的公路收费也高得令人发指。如今,中国的“高速公路”已经远远背离了“公共道路”的原始教义,成为利益集团谋取暴利的途径与平台。

地球人都知道中国的人工成本很低,但中国的许多物品价格却比发达国家贵得多。有资料披露,在中国加工的某国际品牌裤子,在美国只卖50美金,而在中国却要卖到1000多元人民币;同样,近来大家熟知的iphone和ipad,也是在中国制造,国内价格却比国外贵好几倍,除了关税因素外,物流成本则是推高物价的元凶。

按照常理,欧美国家生活水平比中国高很多,自然生活成本也比中国高很多,理应是这些国家的人到中国消费。但事实恰恰相反,现在是中国人舍近求远大量到欧美国家消费,原因就在于同样的物品,国内价格比国外高出几倍。购买力是当今最重要的市场资源,我们一面讲要启动国内消费,一面却做着“为渊驱鱼,为丛驱鸟”的傻事,让自己的“肥水”白白流入别人的田地里。

最近交通部翁副部长对媒体自我表扬称:“到去年年底为止,我们共撤销二级收费公路站点1723个,总里程9万公里,这其中解决了40万人过去收费和征稽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不料有网友却据此计算出,平均每个收费站点竟有232.15人之多,平均每千米公路竟有收费人员4.44人!难怪高速收费会如此之高!

网友计算出的结果也许不是事实,只是翁部长为了强调整顿收费取得的“巨大”成绩,没有经过周密细致的平衡计算,不小心把跷跷板弄翻了,结果弄巧成拙而已。

窃以为,“国道”者,顾名思义,就是国有道路,是用纳税人的钱修的,本不该收费,取消收费,理所应当,而且这些道路的收费相对较低,公众还能够承受。真正让大家气愤的是那些动辄几十、几百,过路费比飞机票还要贵的高速公路收费。大家特别想知道这些道路到底投资了多少,收费收了多少,要收到何时为止等等。这些,有关部门一直是三缄其口,闭口不谈,或者王顾左右而言他。

现在交通部说,要降低公路收费标准,同时却要延长时间,岂不是“背着抱着一般沉”吗?让人想起小时候听老辈讲的一个故事,说有一只鸟,主人说一天喂它三条虫,它嫌少,说不够吃;狡猾的主人变了个法儿,说三天给它九条虫,小鸟高兴得了不得。不过现在的百姓可不像小鸟那样好糊弄。

政府的职能是做好“守夜人”的角色,为百姓打更、执勤,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众的利益,而不是默许利益集团长期盘剥百姓。(作者系中国经济网汽车频道总监程远)

 

 

[责任编辑:wangqing] 标签: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收费 收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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