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称《办法》的基本原则不会动,品牌销售制度、总代理制度也会保留,专家认为正是总代理制度致消费者高价买车,进口车商暴利
原本初衷是为解决汽车产品销售和售后过程中存在的,诸如汽车质量不稳定或存在缺陷等问题而才出台的2005年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自出台之日起就争议不断,经销商认为《办法》加剧了厂家和商家之间极不平等的地位,消费者也认为《办法》并没有很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正是由于经销商与消费者的不满,促使实施仅两年的《办法》,在2007年就传出商务部要对其进行重大的调整,此后几乎每年都曾传出《办法》重新修订并实施的消息,最近一次消息则是今年8月底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态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近日,一位接近政府部门人士更是言之凿凿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商务部近期就现有《办法》的修改专门举行了多场座谈会,2013年内新的《办法》就要出台了。
记者此后向业内专家和经销商求证,获悉新《办法》将会微调,总体原则不会变,品牌销售制度、总代理制度也将保留,只是调整了厂商权利,将更加注重平衡厂商、经销商、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
海通证券分析师陈鹏辉表示,汽车品牌管理办法的修订若能提升经销商的谈判能力,A股上市的经销商集团包括庞大集团、物产中大和亚夏汽车等将从中受益。
现行《办法》放大厂商权力 经销商与消费者利益受损
说起2005年版《办法》在当年是一件好事,它使汽车终端市场更加规范,明确了各方责任,增强了汽车品牌销售经营主体的服务意识,避免经销商相互推诿。
要知道在《办法》未出台前,汽车产品销售和售后的问题始终是消费申诉和投诉领域的热点,投诉内容涉及汽车质量不稳定或存在缺陷、合理退换货要求被无理拒绝、汽车配件价格良莠不齐、汽车维修价格不透明和乱收费等等。
《办法》出台后,汽车市场整体价格相对透明和稳定了,但显而易见的是消费者买车成本却增大了,4S店甚至出现“店大欺客”现象,有关汽车投诉案例并没有因此减少,反而年年有所增加。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2年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共收到汽车产品投诉信息9640起,比2011年增加9%。
与此同时,《办法》加剧了厂家和商家之间极不平等的地位,经销商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才能到工商部门登记获取经营资格,导致某些厂商盲目要求经销商耗费数千万元建4S专卖店,厂商统一车价更是导致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民间与官方均表态要修改《办法》
正是出于对自身弱势地位的不满,国内经销商们此后数年间不断通过行业组织—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办法》意见,2007年更是传出商务部要对《办法》当中涉及到的由外资把控进口车市场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消息。
此后多年间,汽车行业专家和学者纷纷呼吁,汽车流通政策事关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国家的经济安全与消费者的利益,世界各国无不高度重视,但国内现行的《办法》却将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的控制大权拱手相送,严重损害了国家经济安全和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去年11月底,商务部官员首次表态商务部将加快修订《办法》。2013年8月底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进口车高价暴利问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目前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而修改的重点首先是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此时,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都对修改《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只等尘埃落定。
近日,一名接近政府部门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商务部近段时间就现有《办法》的修改专门举行了多场座谈会,如不出意外,最快2013年底,新的《办法》就能出台。
经销商提四项修改意见《办法》不会大变
随后,记者就新《办法》可能做出调整的内容咨询了已参加商务部《办法》修改意见座谈会的某大型汽车经销商集团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新的《办法》调整方向就是破除老的《办法》不利于经销商的一些条款,将平衡经销商、厂商、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但现行《办法》的基本原则不会动,品牌销售制度、总代理制度也会保留。
记者侧面了解到,在座谈会现场,经销商曾在四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
第一,取消总代理制和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上述经销商负责人告诉记者,这项要求根本性动摇现行的《办法》,肯定通不过,但未来会改变“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一年一授权的情况,改为“二年或三年一签”,这将保障授权经销商在授权年限内收回建店投资等。
第二,经销商进货渠道可以多元化,并且可以不按照厂商的指导价来制订价格。经销商负责人表示,这项要求有人提出后,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没有表态,并且认为新《办法》也不会规定到这么细。
第三,针对经销商的压库、搭售等不合理行为进行明确禁止。经销商负责人透露,这是与会经销商普遍反映的问题,但是即使新《办法》做出规定,压库未来由哪个部门来监督和管理不知道,至少目前的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还没有这项管理职能,并且“压库”没法界定数量和标准。
第四,打破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附庸关系,经销商可从其它渠道进零配件。经销商负责人表示,这也是与会经销商普遍反映的问题,厂家的零配件可以从厂家进,非厂家的第三方的零配件不能硬性要求从厂家进货,厂家要向其他供应商放开,“比如轮胎是属于第三方的零配件,厂家不能硬性要求从他们家买”。
新《办法》应重点保护消费者权益
针对即将修改的《办法》,记者采访了原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汤勇。
汤勇认为,当前国内存在的进口车暴利情况,起因就在2005年出台的《办法》,实行总代理制,构成了生产企业的垄断,不利于流通领域的健康发展,最终还是消费者利益受损。沈丹阳提出修改《办法》重点首先是“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是有依据的。
他告诉记者,在美国,关于汽车的价格和质量只保护消费者,不保护生产者和流通者,只有保护消费者才能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才有低廉的价格和很好的质量,“在中国,奔驰车质次价高”,经销商要从总代理商处进车和零部件,总代理商本身就赚了一笔钱,所以造成零部件比原来高了6倍——8倍,进口件维修时间还很长,消费者无论是买车还是维修都利益受损。”
除此之外,《办法》还在其他方面致使消费者利润受损。他举例,由于实行总代理制和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制,汽车厂商说了算,有些厂商不允许经销商跨区域销售汽车,消费者只能在本地区购买高价车;当消费者汽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厂商和经销商往往联手要求消费者举证,在不菲的检测费和高昂时间成本之下导致消费者往往息事宁人,但新的品牌管理办法应从维护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今后由厂商来举证。
新《办法》提升经销商话语权 上市经销商集团将受益
一旦《办法》修改版出台对汽车流通市场的影响几何?长期关注汽车流通领域的陈鹏辉表示,汽车品牌管理办法的修订若能提升经销商的谈判能力,将有利于增强汽车经销商经营地位,从而提升经销商盈利能力,目前A股上市的经销商集团包括庞大集团、物产中大和亚夏汽车等将从中受益。
当前汽车经销商主要面临以下经营困局:一是汽车经销商主要依靠支付现金或银行汇票的方式从整车厂提车,整车厂一般不接受赊欠,因而造成经销商较大的现金流压力和财务负担;二是汽车经销商需要配合厂商的销售目标,在需求不景气的情况下也需要接受整车厂的压库,导致经销商的存货压力的加大,同时经销商为了获取厂家的返点和缓解库存压力而加大优惠幅度,进而降低新车销售的毛利率;三是受整车厂的限制,目前经销商集团各4S店在制定销售计划或向整车厂拿车时一般都是单独行动,经销商集团各4S店之间难以形成协同效应;四是经销商普遍面临盈利能力较差的困局,新车销售业务主要依靠整车厂的返利,毛利率较低,同时由于近两年4S店的数量增长较快,经销商单店销量呈下降趋势。
陈鹏辉认为,《办法》如能改变现有厂商与经销商之间不对等的关系,充分释放经销商主动经营能力,进口车价居高不下、4S店大面积亏损等问题都将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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