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提四项修改意见《办法》不会大变
随后,记者就新《办法》可能做出调整的内容咨询了已参加商务部《办法》修改意见座谈会的某大型汽车经销商集团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新的《办法》调整方向就是破除老的《办法》不利于经销商的一些条款,将平衡经销商、厂商、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但现行《办法》的基本原则不会动,品牌销售制度、总代理制度也会保留。
记者侧面了解到,在座谈会现场,经销商曾在四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
第一,取消总代理制和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上述经销商负责人告诉记者,这项要求根本性动摇现行的《办法》,肯定通不过,但未来会改变“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一年一授权的情况,改为“二年或三年一签”,这将保障授权经销商在授权年限内收回建店投资等。
第二,经销商进货渠道可以多元化,并且可以不按照厂商的指导价来制订价格。经销商负责人表示,这项要求有人提出后,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没有表态,并且认为新《办法》也不会规定到这么细。
第三,针对经销商的压库、搭售等不合理行为进行明确禁止。经销商负责人透露,这是与会经销商普遍反映的问题,但是即使新《办法》做出规定,压库未来由哪个部门来监督和管理不知道,至少目前的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还没有这项管理职能,并且“压库”没法界定数量和标准。
第四,打破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附庸关系,经销商可从其它渠道进零配件。经销商负责人表示,这也是与会经销商普遍反映的问题,厂家的零配件可以从厂家进,非厂家的第三方的零配件不能硬性要求从厂家进货,厂家要向其他供应商放开,“比如轮胎是属于第三方的零配件,厂家不能硬性要求从他们家买”。
新《办法》应重点保护消费者权益
针对即将修改的《办法》,记者采访了原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汤勇。
汤勇认为,当前国内存在的进口车暴利情况,起因就在2005年出台的《办法》,实行总代理制,构成了生产企业的垄断,不利于流通领域的健康发展,最终还是消费者利益受损。沈丹阳提出修改《办法》重点首先是“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是有依据的。
他告诉记者,在美国,关于汽车的价格和质量只保护消费者,不保护生产者和流通者,只有保护消费者才能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才有低廉的价格和很好的质量,“在中国,奔驰车质次价高”,经销商要从总代理商处进车和零部件,总代理商本身就赚了一笔钱,所以造成零部件比原来高了6倍——8倍,进口件维修时间还很长,消费者无论是买车还是维修都利益受损。”
除此之外,《办法》还在其他方面致使消费者利润受损。他举例,由于实行总代理制和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制,汽车厂商说了算,有些厂商不允许经销商跨区域销售汽车,消费者只能在本地区购买高价车;当消费者汽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厂商和经销商往往联手要求消费者举证,在不菲的检测费和高昂时间成本之下导致消费者往往息事宁人,但新的品牌管理办法应从维护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今后由厂商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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