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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将被强制报废

2013年09月25日 09:54 来源:人民网 0人参与 0条评论

机动车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9月23日,《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经广泛征求意见,从强化政府职责、源头治理、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强化政府职责 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强化政府防治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的规定。在草案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规划和责任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逐步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内容;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增加了一条推广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型机动车方面的规定,即“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使用天然液化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使用低污染节能环保机动车。”

另外,将草案第五条中有关优先发展绿色交通的内容单设一条,并增加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交通建设等方面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的内容。

从源头上治理 从严机动车准入制度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提出,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手续。同时要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生产、进口、销售的车用燃油、燃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质量标准。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即“机动车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完善相关制度 增强可操作性

草案第八条规定:“城市公交车应当全部采用液化天然气等新能源汽车,出租车应当全部采用油、气双燃料。”审议中一些组成人员对这样规定的可操作性提出了疑问。在调研中,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也提出在目前政府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要求所有在用城市公交车全部改为使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一时很难实现,需要统筹规划、逐步实施。出租车行业也提出了在用出租车全部改为双燃料存在执行上的困难。因此,将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规划,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划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扶持城市公共交通采用清洁能源、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应当使用液化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出租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对在用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使用液化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

此外,根据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的要尽量避免执法行为可能造成影响群众生活正常秩序的意见,将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实施监督检测的场所由“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等机动车辆停放场所”修改调整为:“在公交客运、出租车、道路运输经营等单位以及大型厂矿等机动车停放地。”同时,根据省人大环资委提出环保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测涉及公安和交通部门职责,需要这两个部门给予配合的意见,在该条第二款中增加了“监督抽测,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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