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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无责免赔起争议 属无效条款?

2011年03月28日 16:30
来源:经济导报 作者:于传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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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的无责免赔条款越来越引起社会各方的广泛争议,广大车主取消车险无责免赔条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已有司法系统通过判决认定无责免赔条款属无效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该赔付,然后获得代位追偿的权利。

次要责任赔30%

近期,刘先生驾车与一辆横穿马路的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交警判定刘先生负次要责任。后来对方出院后,刘先生赔付对方住院费、车辆损失费和务工费等共计4800余元。同时,刘先生在4S店修车又花费了2400元。

可是当刘先生去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知他负次要责任,只能赔付修车费用的30%,其他的费用要找对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对方的农用三轮车根本就没有买保险,怎么跟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要理赔款呢?”刘先生反问道:“保险公司这么做不是明显推卸责任吗?”

截至目前,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刘先生只收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30%的修车费和对方的医药费,共计1200余元,还有6000多元的花费无法得到理赔。“既然全险无法全保,那么为什么还要买全险呢?还不如省点钱减少一点损失呢。”刘先生说。

导报记者从该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我国商业车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时均采取过错责任赔偿的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实际业务中通常规定:被保险车辆负全责的,保险公司赔偿可达损失的100%;主要责任赔70%;同等责任赔50%;次要责任赔30%;无责免赔。

导报记者查阅了多家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发现,对于“无责免赔”条款的规定均大同小异: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sunjc] 标签:免赔 保险公司 车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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