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潜艇“猎杀潜航”
中国海军舰队从西太平洋演练归来,自卫队研判潜艇究竟在哪里?
商业车险无责免赔起争议 属无效条款?(2)

2011年03月28日 16:30
来源:经济导报 作者:于传将

字号:T|T
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代位追偿缺位

假如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就不予赔付。那么在对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该怎么办?车主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朱善海告诉导报记者,保险赔付原则是无责方向有责方索赔,如果事故中被保险人无责,保险公司一般是不赔的。当被保险人无责时,既可以向有责方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从有责方获得了足额赔偿,那么保险公司才可免除赔偿责任。假如有责方无能力赔偿,那么车主也可以向自己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后则取得了代被保险人向有责方追偿的权利,这就是保险业务中的“代位追偿权”。

导报记者了解到,“代位追偿”是保险业务中的国际惯例,我国新《保险法》也有相关规定。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朱善海认为,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车主在获得赔偿后,就必须把向有责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然后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有责方追偿。

导报记者从多家财险公司了解到,由于代位追偿的过程非常复杂且时间过长,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代位追偿的案例极少。

[责任编辑:sunjc] 标签:免赔 保险公司 车险条款 
用手机登录 3g.ifeng.com 随时随地看新闻
  [查看跟帖]我要跟帖 0人参与  0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自动登录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同步到微博
     
  • 社会
  • 娱乐
  • 生活
  • 探索

商讯